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紀法課堂丨貪汙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 由 東北大小事兒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18
簡介觀點二:A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張某、秦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該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侵吞國有資產罪歸誰管

典型案例

A鐵路技術開發公司為甲市鐵路局出資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實際由甲市鐵路局總工程師室(以下簡稱總工室)控制,張某和秦某分別任該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李某和朱某受總工室指派分別兼任該公司會計員和出納員,實際上該公司只有這4名職工。A公司的主要收入是路外工程專案技術諮詢服務費,每年收入為數百萬元。

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由張某和秦某商議決定,由李某、朱某製作報表具體執行,以私設的各種名目,以A公司的名義給張某、秦某、李某、朱某等4人發放工資以外的收入共計95萬元。

紀法課堂丨貪汙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河南省上蔡縣紀委監委 王保東 繪圖

問題:張某、秦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觀點一:張某、秦某、李某、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公司的財產,並據為己有,應該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觀點二:A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張某、秦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該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汙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兩罪同時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之中。由於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體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數人所為,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數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共同貪汙罪容易被混淆。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汙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把握∶(1)從主體和主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單位,表現為一種群體犯罪意志;共同貪汙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體現的是貪汙人的個體犯罪意志,是為了個人中飽私囊,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2)從客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為單位成員謀利;共同貪汙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3)犯罪物件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物件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汙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共財物,其範圍要大於國有資產。

根據本案案情,從主體和主觀方面來看,給張某、秦某、李某、朱某等4人發放各種名目的錢款是由作為董事長的張某和作為總經理的秦某商議決定的,體現的是為公司人員謀福利的單位意志;從客觀方面來看,給張某、秦某、李某、朱某等4人發放工資以外的95萬元是以A公司的名義發放的;從犯罪物件來看,A公司作為全民所有制公司,其用來發放給張某、秦某、李某、朱某等4人的錢款也必然是國有資產。所以,A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某、秦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該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相關知識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敬靖)

源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來源:廉潔綠園】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