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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 由 古人哲學智慧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29
簡介”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做擔保人被起訴了怎麼辦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許多人借錢時會尋找借貸雙方都信任的人,為自己的借款做擔保。當借款到期後,債務人無力還款,一般債權人會向擔保人提起訴訟。但過了擔保期被追責,擔保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網友諮詢:

借條是2010、1、12日到2010、7、12到期的。我是擔保人、擔保人只寫了我的名字,法官說我是永久的擔保。請問我的擔保期限過了沒有?我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我應該怎樣做才好?法官會誤判嘛?謝謝。

擔保期限已過,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江蘇匯方律師事務所錢飛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由於您未與出借人約定保證方式,所以依法應當推定您所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即2011年1月12日前,請求您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間債權人從未向您主張過權利,依法應當免除您的保證責任;如果在2010年7月——2011年1月12日期間,債權人曾經向您主張過權利,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您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錢飛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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