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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 由 京法網事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10
簡介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 冒智橋假“曹某”現形記我曾審理過一起涉宅基地返還原物糾紛,原告孫某稱被告王某佔用了自己的宅基地,拆除原房屋並自行建房,勸阻無果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歸還宅基地,並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

籤合同用什麼筆籤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一年一度的愚人節又到了

不少小夥伴心裡盤算著

如何“愚”人取樂時

有些人卻開始蠢蠢“愚”動

挑戰司法權威

今天

就隨網事君一起

戳穿那些發生在法庭上的“愚人把戲”

老公,你竟然也騙我?!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這是我審理的一起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由於欠他人百萬餘元債務,李某夫妻二人被告上了法庭。

當天,李某帶著妻子楊某的委託書和身份證獨自出庭,表示願意與原告進行調解,也願意承擔責任。

在審查證據過程中,考慮到夫妻共同債務的特殊規定,我便向李某詢問,委託書中委託人的簽字是否真實,身份證是否是從楊某手中取得。李某信誓旦旦地表示,委託書的簽字絕對真實,身份證也是楊某主動交給他的。但言行之間,他的嘴角不自覺地微微抽搐,眼神也始終躲躲閃閃。

我頓感其中必有蹊蹺,當即向楊某致電核實。接到電話的楊某大驚失色:“天吶!委託書是我籤的字,身份證也是我給他的,但是他和我說的是要去營業廳辦事,沒有說是去法院啊!”被當庭揭破謊言的李某頓時不知所措。

該案最終以李某一人承擔還款責任調解解決,李某也就自己的欺瞞行為當庭寫下悔過書,並接受了法庭訓誡。

此案也令我不禁唏噓,

夫妻相處,真誠與信任必不可少,如果連枕邊人都肆意欺騙,試問人生又能幸福幾何呢?

延慶法院民二庭法官 劉芳

5份證據4份假

錯字連篇反被罰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我曾經審理過一起健康權糾紛的案子,原告張某經被告李某介紹做零工,但卻遲遲拿不到工資,雙方發生衝突,原告被打傷,遂訴至法院,索要誤工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2。1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勞動合同、工資表、請假證明、醫院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共5份證據。

在法庭調查階段,我發現原告提交的證據存在很大疑點:

首先,原告說自己在長溝峪煤礦工作,並提供了工資表、勞動合同予以證明,但他卻同時在被告介紹的地方打零工。

其次,有幾份證據材料中存在錯別字,例如,工資表等加蓋的公章中的“峪”寫成“嶼”,醫院診斷證明中的“膝”寫成了“漆”。

帶著種種疑問,我先後到長溝峪煤礦、涉案醫院調查,發現原告早已從礦上離職,根本沒有“誤工”一說;涉案醫院表示,沒有查到原告的就醫記錄,並稱原告提交的醫生簽字也不屬實。

腦海中的種種疑問有了答案:原告提交的5份證據,4份都是假的!

案件再次開庭時,我詢問了原告,“你在長溝峪煤礦工作時,怎麼又出去打零工?”

“我跟礦上請了病假,工資照發,所以才經李某介紹打零工。”張某狡辯。

“那這章上的錯別字又怎麼解釋?!”

“啊……”見實在兜不住,原告開始支支吾吾,“這……這都是我花錢找人‘辦’的,單位證明是在一個微信群裡讓人‘辦’的,醫院診斷證明是在醫院門口找人代開的……”

“原告你的行為破壞司法誠信、浪費司法資源、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程式,依法必須嚴懲!”我對原告進行了嚴厲地訓誡。庭審結束後,我依法對張某處以拘留10天的處罰,並將張某涉嫌偽造公章的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

法治社會法律至上,人人須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切勿心存僥倖心理,否則法律必將嚴懲不貸!

房山法院河北人民法庭 王俊偉

買順義法院假公章

被順義法院真判刑

這是我辦理的一起因購買順義法院“公章”、偽造法律文書而被判刑的案件。事情發生在2018年,當時順義區開展農村煤改電,政府的補貼標準是每戶給安裝一個獨立電錶並補貼若干度電,依據戶口政策,名下有兩間獨立住房的人才能到公安分戶。紀某與其妻子一直居住在老丈人家中,趕上了此次煤改電行動。

瞭解到該補貼政策後,紀某便“心生一計”,透過中間人李某聯絡到一位自稱是“制章大師”的孫某。紀某向李某提供了“順義法院”公章章樣照片,請李某出手為其偽造該印章。李某完成後,紀某驗收表示“甚是滿意”,當即購買。

拿到這枚“剛出爐”的假印章的紀某,會怎麼使用它來得到電錶呢?

原來與此同時,紀某透過“用功學習”瞭解到,法院調解書具有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如果調解書能記載著紀某妻子名下有兩間房屋,便符合了分戶要求。打好“小算盤”的紀某使用該印章偽造順義法院民事調解書一份,內容為“位於順義區的某宅院內有東正房四間,其中東廂房兩間歸紀某妻子所有”。之後,紀某將調解書提供給相關單位順利領取了新電錶。

本以為能“相安無事”的紀某沒想到,很快就東窗事發。原來孫某在另外一起刑事案件到案後,牽出了紀某、李某二人。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被告人紀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謊騙他人,終愚弄自己;誠實守法,做清正之人。

順義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張伊

告政府?

感謝還來不及呢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我曾經審理過一起百歲老人李大媽委託兒子王某起訴區政府的案件,說是去年和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簽訂的《房屋徵收安置協議》及補充協議系被人冒名簽字,要求撤銷徵收安置協議。

收到案子的我疑惑不解,政府應該不會利用老太太神志不清強制徵收,那這簽名是誰的呢?我認真看了看被告區政府的答辯狀和證據,並找到了簽訂協議的全程的錄影。原來,當時李大媽的三個女兒和一個外孫均在場,徵收辦宣讀和解釋了協議的內容,李大媽按下手印,由最小的女兒代為簽上了的名字,李大媽還連聲表示:“謝謝,謝謝政府!”

時隔不到半年為何又將曾經感謝的政府訴至法院?到底哪一個才是老太太真實意思?經過多方協調,法院透過雲法庭連線上了李大媽本人。老人家雖然有些耳背,但神智尚屬清醒。核實身份之後,法官徵詢其意見:

“你是否委託過你兒子到法院起訴了?”

“沒有啊。”

“你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事情清楚嗎,是否有意見啊?”

“政府補償了一個兩居室,我沒有意見啊。謝謝。”

“你是否向法院因房屋徵收問題提起訴訟啊?”

“不會到法院去告人家的,我挺滿意的!”

原來補償的兩居室是打算給兒子王某的,因對補償不滿意,王某試圖透過虛假訴訟獲取利益。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起訴,並對李大媽的兒子偽造老人簽字到法院虛假訴訟的行為予以訓誡。

不禁唏噓,百歲老人尚且明辨是非,兒子卻借名擾公序。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絕不容許褻瀆和愚弄,且訴且珍惜。

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 冒智橋

假“曹某”現形記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我曾審理過一起涉宅基地返還原物糾紛,原告孫某稱被告王某佔用了自己的宅基地,拆除原房屋並自行建房,勸阻無果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歸還宅基地,並拆除建築物,恢復原狀。第三人曹某得知孫某起訴的訊息,在第一次開庭後要求參加訴訟,要求確認涉案宅基地歸自己使用。他稱是自己購買宅基地後與孫某簽訂了互換協議,孫某隱瞞了交換事實。

原來,孫某、王某和曹某的父親曾是戰友,後孫某與王某分別購買宅基地,簽訂互換協議,打算按規定建房。王某在孫某名下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並居住,由於時間推移,孫某受政策條件所限已不能建房,故提起訴訟。

第二次開庭時,王某竟找來了另一個第三人“曹某”出庭,想要證明當初是自己借“曹某”的名義購買了宅基地,後與孫某互換使用,投資建造了房屋。

我看著兩個曹某,著實詫異,雖然王某帶來出庭的“曹某”,其姓名與宅基地互換協議上一致,可年齡只有19歲,以此推算,2009年簽訂協議時也不過11歲,這並不符合常理,而且眼前19歲的“曹某”眼神閃躲,似乎有一些難言之隱,我懷疑此曹某非彼曹某。

我當即向19歲的曹某問道:“宅基地互換協議是什麼時候籤的?你知道宅基地具體位置在哪嗎?”

“法官,可能是幾年前吧,我也記不清了。”他茫然搖頭答道。

“根據協議顯示的時間,當時你還是個孩子啊,你解釋一下吧。”

“我,我啥也不知道……”眼前的“曹某”逐漸噤聲。

我立即向王某和他帶來的“曹某”釋明瞭向法庭作虛假證言以及偽證的法律後果,詢問是否確定他就是真正的曹某。王某神色有些慌張,立馬改變口風。

找了假證人還試圖作偽證,我對王某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他立馬承認錯誤,接受法庭訓誡。

作為一名法官,在案件丹爐裡閱盡了人生百態,雖無七十二般變化但也逐漸練就出一雙“火眼金睛”。

常說假作真時真亦假,但在事實與法律面前,假的永遠真不了!

昌平法院民二庭 陳振祥

火眼金睛鑑偽章

當場處罰見“真章”

“我沒有說謊”——戳穿法庭上那些打算“瞞天過海”的小心思

這本是一起“平平無奇”的執行異議之訴,然而,在審查原告梁某提交的證據時,卻出現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股權轉讓合同。

多年的辦案經驗告訴我證據存在問題,仔細核對後,我發現兩份合同上的轉讓人手章也不一致。然而當時在合同上籤章的轉讓人已經去世,無法到場核實,這讓我感到十分棘手。

不過這點小問題怎麼能難倒我呢,幾經輾轉,我調取了轉讓人在銀行留存的手章材料,並聯繫到了劉某的前妻張某,張某將所保管劉某手章與工商銀行留存的手章和合同上的簽章進行現場核對,最終確定了證據是假的這一事實。

我第一時間將提交證據的梁某叫來法庭。面對兩份明顯不一致的手章,梁某又將責任的皮球踢給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耿某,我又馬不停蹄的叫耿某到法庭核實。

面前鐵證如山,梁某和耿某卻拒不承認偽造證據的事實,直言無法證明證據的真實性,更無法對合同不一致的情況作出解釋。

“這份合同是假的,你們知不知道,偽造證據,尤其對本案審判結果有重大影響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要承擔妨害訴訟的相關責任,法院要對你進行處罰。”

看著梁某和耿某對其行為滿不在乎、不知悔改的態度,我當場分別對他們作出了罰款10000元、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拿到處罰決定書的一刻,耿某氣急敗壞揚長而去,梁某哭喪著臉說:“我是無辜的,是別人把我騙了。”我當即拿出卷宗,將證據和談話筆錄一一向梁某展示,並告訴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誠實信用是法律的原則規定,也是為人處事的基本準則,偽造證據不是別人騙你,而是自己坑自己。”

法律為利劍,總傷愚人之人

誠信非天平,卻稱無價之價

平谷法院綜合審判庭 曹曉波

法律永遠是公平公正的

事實也不會因欺瞞、偽造而消失

“假動作”逃不過“真法眼”

小心思更瞞不住人民法官

網事君提醒大家

在法庭上

唯有真誠才會得到彼此的尊重

唯有真實才會得到正義的伸張

否則

任何“愚”越法律紅線的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編輯:崔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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