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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臉”時代來臨,人臉識別應用“邊界”何在?

  • 由 贛州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01
簡介民事訴訟狀提到,被告園區升級後的年卡系統進行人臉識別將收集原告面部特徵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該類資訊屬於個人敏感資訊,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將極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東岱電子怎麼樣

“刷臉”時代來臨,人臉識別應用“邊界”何在?

近日,因為拒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升級年卡,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起訴至法院,這被認為是國內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

近年來,人工智慧發展迅速,特別是人臉識別技術,被越來越廣泛運用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在人臉識別技術給社會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人們對於這項技術在安全性方面的擔憂也逐漸增長。

人臉識別遍地開花

隱私問題引發關注

如今,各大手機廠商推出的新一代手機中,刷臉解鎖已經替代了指紋解鎖,一些支付系統也都紛紛採用了人臉識別技術。在現實生活中,人臉識別已經被應用得越來越廣。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一家便利店,發現不少人在自助結算機前買單。在掃描商品二維碼後,機器上出現了包括刷臉支付在內的三種支付方式。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半個小時內,付款的將近20多名顧客中,沒有人選擇刷臉支付。

一名購物者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便利店刷臉支付,這不就是把自己的照片上傳到網路?感覺不太安全。萬一被人拿去盜用呢?其他支付方式已經很方便了,不一定非要使用刷臉支付。況且還涉及財產安全問題。”

便利店店員稱,之所以開通刷臉支付,是為了最大化節省客戶的時間。

近年來,一些高校也陸續開始啟用人臉識別系統。

來自北京一所高校的學生馬瑞(化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學校在沒有徵求過學生與教職員工意見的前提下,今年寒假期間就安裝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門禁設施。

“學校在大門口安裝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門禁,主要還是為了儘可能保護學生們的安全,可以理解。”馬瑞說,“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後,校園裡外來人員大為減少,更加安全,出入校園也更加方便,不必每天都攜帶校園卡或學生證。”

對於人臉識別帶來的安全隱患,馬瑞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到目前為止,自己還未考慮過與人臉識別有關的隱私權或個人資訊洩露問題,“如果是學校使用人臉識別系統,應該問題不大”。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師說,學校在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前從未徵求過教職員工意見。“雖然我也意識到了自己的隱私權問題,但學校本來就掌握了包括照片在內的大量資訊,很多隱私學校都知道,沒必要提出反對意見。”

安全意識亟須增強

警惕資訊採集濫用

郭兵提供給《法制日報》記者的民事訴訟狀稱,原告於2019年4月27日從被告處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向被告支付年卡卡費1360元。原告辦理年卡時,被告明確承諾在該卡有效期一年內(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透過同時驗證年卡及指紋入園,可在該年度不限次數暢遊。然而,2019年10月17日,被告在未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亦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透過簡訊的方式告知原告“園區年卡系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即日起,未註冊人臉識別的使用者將無法正常入園。”為了確認該簡訊的內容是否屬實,原告於2019年10月26日專門驅車前往被告處進行核實。被告的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原告,簡訊所提及的內容屬實,並向原告明確表示如果不進行人臉識別註冊將無法入園也無法辦理退卡退費手續。

民事訴訟狀提到,被告園區升級後的年卡系統進行人臉識別將收集原告面部特徵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該類資訊屬於個人敏感資訊,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將極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內的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告收集、使用原告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原告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原告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升級年卡系統強制收集原告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制日報》記者從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官網瞭解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成人票價為220元,若辦理1360元的年卡,可全年365天無限次入園。其電子購票協議上顯示,在網上預訂後,使用者本人需至現場辦理年卡,還需拍攝照片和錄取指紋。

此前,郭兵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像動物園這樣的商業組織,如果在沒有徵得遊客或消費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是涉嫌違法的。商業組織在徵集消費者面部資訊時,應該告知消費者使用目的與風險,以此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據中國科學院資訊工程研究所、資訊保安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林東岱介紹,計算機識別人臉的準確率可達99。15%,而肉眼識別的準確率大概在97。52%。從目前情況來看,人臉識別技術是較為精確的活體檢測,但仍屬於一種模糊匹配。因此,人臉認證技術還不能在所有場合做到非常成熟,在涉及個人隱私、財產等重要資訊的場景下,建議啟用多重認證方式。

林東岱認為,對於整個支付行業而言,刷臉支付仍處於試行階段,若要大範圍地運用,不僅需要對軟硬體裝置加大投入,相關科技進一步成熟,更需要一系列安全措施來保證使用者在使用中放心、安心。刷臉支付在很多情況下是一種商業選擇,商家和顧客應該有所協商,商家要對客戶的支付安全有所保障,顧客也能對自己的支付方式有所選擇。

“相關機構要對個人資訊蒐集資料庫進行妥善管理與維護,這些資訊一旦洩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將會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林東岱說,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人臉識別還是其他個人資訊錄入,大眾都應該對這些資訊的採集與使用目的保持警惕。如何培養大眾的資訊保安意識,尤其是喜歡上網的年輕一代的資訊保安意識,是當今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

科技發展無可厚非

法律完善勢在必行

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名負責人稱,主要還是為了方便消費者快速入園。年卡使用者入園必須比對身份,指紋識別偶爾會出現遲滯情況。從試行期的統計來看,人臉識別確實有效提升了消費者的入園效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工作人員則稱,從10月17日起,陸陸續續已經有年卡使用者來錄人臉識別了,遇到個別不理解的使用者,便將人臉識別能快速通行的好處告知對方,他們也都同意了。

林東岱認為,人臉識別這項技術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也給人們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發展人工智慧等相關技術需要大量資料,必然會涉及個人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今社會,人們的個人資訊被過度採集了。”林東岱說,目前面部採集技術發展還不夠成熟,其各個環節都需要得到保護和確認,具體包括採集主體是否有權採集;採集後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是否合法;被採集者的授權是否得到保障等。比如,在一些酒店辦理入住,大部分人都會被要求錄入個人資訊。對於這些資訊的後續使用人們不得而知,即使酒店將個人資訊用於販賣,當事人也無能為力。

林東岱認為,目前來看,資訊科技發展得太快,其背後的倫理道德規範以及法律法規還沒有及時跟上。

“建立人臉資訊和其他個人資訊資料庫是有必要的,但這些資料庫如何管理、運用,還需要明確的法律規範與約束。人臉識別技術應該應用在哪些領域,在使用該技術的過程中又該遵循哪些規則,這些都亟待法律制度進一步界定。”林東岱說。

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技術是中性的,需要管住的是使用技術的人,對於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消極看待,否則對於科技進步是一種阻礙。

“有些時候,人臉識別的負面性被過度炒作了,現在人們容易被各種各樣的資訊影響,從而對類似人工智慧這樣的先進科技產生非理性思考。人臉識別技術的本質是儲存人類面部資訊,從而進行精準有效的身份驗證。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能提高整個社會執行的效率,並不會對人們造成什麼傷害,真正威脅到個人資訊保安的是對於人臉資訊的濫用。”劉德良說。

據劉德良介紹,人臉識別並不是特別新的技術,多年來人們一直在使用。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人臉識別的精確度得以快速提升,尤其是智慧手機的廣泛普及和雲計算快速發展的今天,新一代人臉識別技術不僅比過去更加精準,運用範圍也得到極大拓展。對於人臉識別,人們真正擔憂的不是自己的面部資訊被採集,而是被如何使用。近年來,面部資訊濫用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

目前,劉德良正在參與防止個人資訊濫用的立法工作。他認為,對於面部資訊濫用的型別、方式、主體都應該在法律上有所界定,從而進行相應的判定和處罰。對於人臉識別而言,需要透過完善立法和強化監管,讓這項技術更加規範、恰當地得到應用,造福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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