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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被偽造冒用簽訂合同,賬戶上錢也被划走了,怎麼辦?

  • 由 正義網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18
簡介收到判決後,玉溪市檢察院認為法院維持原判理由不成立,支援工程公司上訴,並與玉溪市中級法院積極溝通,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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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被偽造冒用簽訂合同,賬戶上錢也被划走了,怎麼辦?

“沒有提供過授權委託書,沒有參加訴訟,沒有收到判決,公司的錢怎麼就被划走了?”日前,這個困擾了雲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某近3年的困惑,在雲南省玉溪市檢察院的監督下得到了圓滿解決。

2017年8月,該工程公司發現公司賬戶被玉溪市紅塔區法院查封且賬戶內26萬餘元存款被划走。帶著疑惑和不服,該公司向玉溪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被裁定駁回。該公司不服,於2018年10月向玉溪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玉溪市檢察院受理後,立即對案件展開了全面調查。經查,2015年12月18日,張某偽造工程公司印章,並冒用公司名義與某電纜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此後,某電纜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張某發貨,張某分兩次支付了部分貨款,但對尾款25萬餘元拒不支付。2016年9月,某電纜公司向玉溪市紅塔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工程公司支付剩餘尾款,並支付滯納金82036。2元。紅塔區法院在兩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推定張某掛靠工程公司,判令張某支付某電纜公司貨款25萬餘元及滯納金10080元,工程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同時,玉溪市檢察院還查明,張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另案處理),於2017年12月被普洱市思茅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上訴後,2018年2月,普洱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玉溪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作為本案主要證據的購銷合同中使用的印章系張某個人偽造,購銷合同系張某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工程公司與張某並不存在事實上的掛靠關係。同時,某電纜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核實張某是否有委託代理書,未對合同及合同中印章的真偽進行必要的鑑別,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對本案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玉溪市檢察院以該案判決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依法向玉溪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玉溪市中級法院指令紅塔區法院再審。2019年5月,紅塔區法院以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成立為由維持原判。

收到判決後,玉溪市檢察院認為法院維持原判理由不成立,支援工程公司上訴,並與玉溪市中級法院積極溝通,交換意見。日前,玉溪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依法進行了改判:撤銷紅塔區法院一審再審民事判決和原一審生效民事判決;由被告張某承擔本案民事責任;駁回某電纜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雷紅 陳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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