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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落戶的農民,還能享受到拆遷補償嗎?

  • 由 凱諾拆遷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16
簡介不過獲得上述六項補償費用的前提是,在土地徵收中,戶口依然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也就是說,該被徵地農民依然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麼在土地徵收中就應當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不能以各種理由隨意地縮減被徵收人的補償

農村大隊的章應該歸誰管

當下,全國各地許多農村地方村民的土地或是房屋都因各種公共利益因素被拆遷徵收,比如修路、修建高鐵、水利工程、光伏發電產業、社會保障性住房工程等等。

我們都知道,徵地拆遷是一項很大的工程,不僅涉及成百上千戶人家,而且也關係到成百上千戶家庭的利益。因此,無論是因何展開的徵收拆遷專案,首先一點是需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實踐中,卻會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的村民在徵地拆遷開始的多年前就已經不在農村生活居住了,並且也將戶口遷了出去,一直在城市生活,只不過在農村還有宅基地,那麼如果此時遇上拆遷的話,那麼這類村民,也就是進城落戶的老百姓還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呢?

進城落戶的農民,還能享受到拆遷補償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集體土地上房屋或是土地被徵收都有哪些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集體土地時,給予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有以下六項補償:一、土地的補償費;二、安置補助費;三、地上附著物;四、青苗補償費;五、農村村民住宅費;六、社會保障費。以上六項補償是必須要給予被徵地農民的,缺一不可。

不過獲得上述六項補償費用的前提是,在土地徵收中,戶口依然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也就是說,該被徵地農民依然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麼在土地徵收中就應當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不能以各種理由隨意地縮減被徵收人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但如果在土地徵收之前,村民的戶口已經遷出了農村,在城市落了戶,並且也一直長期居住在城裡,那麼此時就代表著該村民失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倘若遇到了拆遷,也那其也有可能無權享受拆遷補償。

如我們上面內容所說,農村徵地拆遷補償一般只有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才可以獲得,倘若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麼一般情況下是得不到的,而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後,已不依賴於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主張應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標準,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後,如果因為農村徵地,國家對農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歸農民身份納入安置保障,這不論是從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還是從社會公平角度評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援的。

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後,依法只能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宜按照被徵地範圍內農業人口的標準予以安置保障;具備特殊情況的,只能在政策允許範圍內予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

從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們就能看到,村民將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且長期在城裡工作居住,已經不依賴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時,那麼一旦農村拆遷,想要獲得與還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最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確規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但是進城落戶也確確實實對農民的權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如果退出的農村戶籍,那麼在徵地拆遷中,其就有可能享受不到,與還生活在村集體內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所以,是否退出農村戶籍,轉成城鎮戶籍,大家必須要考慮好,避免自身利益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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