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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丨預訂一張床位每年返60%利息?揭秘養老騙局圈錢背後

  •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14
簡介一公司老闆為何同時被三個法院判刑48歲的石某與女友趙某某(另案起訴)等人,因違反國家金融規定,在2013年2月至4月間,以某老年公寓開發公司專案募集資金,在福建省福州市向154名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354萬餘元,2014年12月4日福州市臺

解回再審後需要刑拘嗎

1萬起投,一張養老床位每年能拿到36%-60%的高額利息,既能拿收益還能安享晚年,天下真的沒有免費的午餐。偏偏有人不信邪,可結果是有福建、浙江、北京等地的400多人的4000餘萬打了水漂。

5月2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一公司老闆因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四十八萬元。

一公司老闆為何同時被三個法院判刑

48歲的石某與女友趙某某(另案起訴)等人,因違反國家金融規定,在2013年2月至4月間,以某老年公寓開發公司專案募集資金,在福建省福州市向154名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354萬餘元,2014年12月4日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0日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5年3月至8月間緩刑考驗期內石某仍以老年公寓專案繼續在杭州市向69名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522萬餘元。2019年12月3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並撤銷前罪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八萬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間緩刑考驗期內,石某夥同趙某某、袁某(均另案起訴)等人,在某老年公寓開發公司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經營地等地,採用發傳單、朋友介紹等方式,以投資養老公寓床位為名,並承諾支付每年36%-6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騙取71歲的女子何某等200餘北京地區投資人簽訂《預訂床位合同書》,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計3600餘萬元,造成無法兌付資金共計3100餘萬元。

石某因該老年公寓專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於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後被解回再審。偵查機關查封公司位於黑龍江某縣的土地、房屋。

該案審理期間,石某家屬代其退賠5萬元,趙某某家屬代其退賠5萬元。

謊稱預訂老年人床位有收益圈錢

石某的女朋友趙某某稱,2008年成立公司後開始運作老年公寓的事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開始是石某,2015年變更為趙某某,2017年9月再次變為石某,公司實際辦公地點在黑龍江省。因為在當地有集中供養的政府專案,如果能拿到這個專案就可以獲得4500萬元的政府專案啟動資金。但前提是需要4000萬左右的資金先將老年公寓裝修達到政府標準。於是以老年人床位的運營有收益為由,先向社會上的群眾募集資金用於裝修,然後等政府專案拿到以後再還給社會上的群眾。

趙某某坦言,因為老年公寓專案她和石某一起被福州市法院判處過刑罰,最後給客戶退還了資金。“這一次被抓是因為老年公寓專案在北京地區吸存錢款的事情。”她介紹,公司以老年公寓老年人床位的運營有收益為名義,在北京市朝陽區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做線下的基金產品銷售,主要銷售的內容是預定養老院的床位,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利息返還。投資期限分為3個月、半年和1年,承諾月返息從36%至60%不等,投資1萬元起投,有1萬元、2萬、5萬、10萬、以及100萬等的理財產品產品上不封頂。

2017年1月,因資金週轉不開且一直沒拿到老年公寓專案的啟動資金,公司出現投資人資金兌付困難,至今無法兌付投資人的資金。

據黑龍江省某縣政府專案辦主任介紹,政府將國家財政特困供養人員委託石某經營的公司進行護理供養,已被供養每人每床位每年是2萬元,報備是3000張床位,民政局以實際入住人員每人每月補貼760元。

石某供述,2008年公司向政府申報養老院的建設手續,當時需要資金,所以2013年左右在福州租了房子,找了一些業務員,以老年公寓專案需要錢進行融資。不到1個月的時間一共融了幾百萬,但後來就被抓了。

取保候審以後,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某某。因為老年公寓又需要資金,他向杭州某公司借款1000萬,簽署相關合同。“但是杭州某公司的老闆死了,融資來的錢還不上。當時確實借給我500餘萬元經營老年公寓,所以又把我抓了判刑了。”

石某稱,北京朝陽區融資點的具體錢數、涉及多少投資人,趙某某比他清楚,“聽趙某某說在朝陽有投資人大概300多人,4000多萬。除了給銷售人員的佣金和客戶的利息收益外,剩餘的錢用於老年公寓裝修、辦產權了。”

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公訴機關認為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石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辯稱自己的犯罪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己沒有詐騙的故意,而且投資人的錢自己沒有揮霍。

石某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該案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用於養老院的裝修等建設,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輕處罰。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石某明確知道該專案不能發行金融產品,且他曾因該專案非法募集資金兩次被判處刑罰,其仍以該專案對外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同時承諾高額利息,其主觀非法佔有目的明確。

法院認為,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集資詐騙罪。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石某犯集資詐騙罪的罪名成立並與前罪並罰。石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責令退賠。

最終法院以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四十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八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四十八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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