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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 由 思考的歷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28
簡介這就是說,分紅的組合形式,不妨礙資本主義經營的實質,以對分產品的方式處理硐頭與“義夫”的關係,就是一種參加分紅的組合形式,可見它不應當成為否認這裡實行資本主義性質經營的理由

萌芽後期有傷害嗎

在歐洲中世紀形成的“產業資本的萌芽”,存在於三個部門,採礦業是其中之一。中國明代中、後期的礦冶業,同樣也出現了資本主義性質的生產單位。

自當時的鐵冶業中有關於資本主義性質的生產單位的明確記錄。嘉靖《廣東通志初稿》載:廣東“凡韶惠等處系無主官山,產生鐵礦,先年節被本土射利奸民號山主礦主名色,招引福建上杭等縣無籍流徒,每年於秋收之際,糾集兇徒,百千成群,越境前來,分佈各處山峒,創寮住札。每山起爐,少則五、六座,多則一二十座。每爐聚集二三百人,在山掘礦,煽鐵取利。山主礦主利其租稅,地鬼總小甲利其常例,土腳小民利其僱募”。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這裡的“土腳小民”是因為“利其僱募”而參加鐵冶生產的,而且其僱主是從福建上杭來的“無籍流徒”,只於每年“秋收之際”前來組織生產,大概是利用冬天的農閒季節進行短期經營,所以“土腳小民”與其僱主不會形成牢固的依附關係,可見這是一種符合科學含義的“自由”僱傭勞動。每爐所聚工人達“二三百”個,這表明在一個生產單位中僱傭勞動力的數目不小,不應屬於封建的小規模的僱傭勞動。很清楚,這裡的“山主礦主”類似於歐洲十六七世紀的土地所有者,充當僱主組織“在山掘礦、煸鐵取利活動的“福建上杭等縣無籍流徒”,相當於歐洲的租地農業家,而“土腳小民”則是被剝削剩餘價值的僱傭工人。這種經營方式自然是屬於資本主義性質的。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明朝人王士性記載了雲南銅礦業中資本主義性質的經營情形:“採礦事惟滇為善…其未成硐者,細民自挖……其成硐者,某處出礦苗,其硐頭領之,陳之官而準焉。則視硐大小召義夫若干人。義夫者,即採礦之人,惟硐頭約束者也。擇某日入採。其先未成硐,則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費,皆硐頭任之,硐大或用至千百金者。及硐已成礦可煎驗矣,有司驗之。每日義夫若干人入硐,至暮盡出硐中礦為堆,畫其中為四聚瓜分之:一聚為官課,則監官領煎之,以解藩司者也;一聚為公費,則一切公私經費,硐頭領之以入簿支銷者也;一聚為硐頭自得之;一聚為義夫平分之,其煎也皆任其積聚而自為焉。”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根據這個記載,硐頭在“未成硐”之前,“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費”都需負擔,這說明他是擁有開發礦山資本的人;而被召來的“採礦之人”即“義夫”,卻是一無所有的人。礦山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因而採出礦石以後,要有四分之一上繳,以充“官課”。可見,這裡的硐頭也跟歐洲的租地農業家地位相似,“義夫”就是硐頭僱傭的工人。有的史學家認為:“在這裡是以對分產品的方式以代替貨幣付酬的,而且義夫要受到硐頭和封建官吏重重的剝削,並且受到硐頭的‘約束”,所以這裡不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營。這是應予商榷的。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恩格斯曾說,僱傭工人和資本家的僱傭關係,“可能被參加分紅的組合形式所掩蓋”。這就是說,分紅的組合形式,不妨礙資本主義經營的實質,以對分產品的方式處理硐頭與“義夫”的關係,就是一種參加分紅的組合形式,可見它不應當成為否認這裡實行資本主義性質經營的理由。至於受硐頭的“約束”,也不應用來做這種否定的根據。馬克思說過:對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下的“直接生產者大眾來說,他們的生產的社會性質是以實行嚴格管理的權威的形式,並且是以勞動過程的完全按等級安排的社會機構的形式出現的,這種權威的執掌者,只是作為同勞動相對立的勞動條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種生產形式中那樣,以政治的統治者或神權的統治者的資格得到這種權威的”。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可見,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中,並不是不要“嚴格管理的權威”,即不是不允許資本家“約束”工人,只是這種“嚴格管理的權威”即“約束”,不許紮根於政治的統治權或神權,而要依靠其掌握“勞動條件”的地位;這正是資本家對僱傭工人的權威與奴隸主、封建主對奴隸、農民的權威的重大區別之一。

明朝中後期在礦業是否也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

當然,資本家對工人的這種“嚴格管理的權威”即“約束”,也不能發展到人身的依附或隸屬的程度,這也是它與奴隸主、封建主對奴隸、農民的權威的重大區別。雲南銅礦業中“硐頭”之得以“約束”“義夫”,正是由於“一切工作公私用度之費,皆硐頭任之”,即由於“硐頭”是“勞動條件”的掌握者;另外,從史料來看,也並沒有發現“硐頭”得以佔有或半佔有“義夫”的人身。所以硐頭與義夫的關係,應看作是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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