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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由 有趣故事匯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20
簡介因此,原告在舉證責任上,無需承擔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義務,只須舉證證明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由於原告舉證責任的減輕,因此勝訴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撤銷權案件中,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的問題有: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

2、債務人上述轉讓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3、受讓人知道轉讓財產和害及債權的事實。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銷權案件中,實際上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法院判令債務人償還欠款的判決生效後,案件執行期間,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於是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或在案件受理前、審理期間,債務人有處分財產行為,判決生效後,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人起訴撤銷。這類案件,多以原告勝訴而告結案。

第二類是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合同法第74條所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這類案件,多以原告敗訴而告結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為什麼同是撤銷權案件,前者原告勝訴,後者原告敗訴?究其原因,舉證難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讓我們複習一下,在撤銷權案件中,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的問題有: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

2、債務人上述轉讓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3、受讓人知道轉讓財產和害及債權的事實。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第一類案件中,由於債權人的債務已到清償期且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已被法院判決所認定。

因此,原告在舉證責任上,無需承擔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義務,只須舉證證明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由於原告舉證責任的減輕,因此勝訴。、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第二類案件中,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其除舉證證明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事實外,還須舉證證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其敗訴。

由此可見,舉證證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成為債權人能否勝訴的關鍵所在。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由於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暫時均未對撤銷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對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承擔舉證責任存有爭議。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部分地區的判例中,法官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債權人(原告)行使撤銷權,應當舉證證明債務人有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此外,還負有舉證證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其債權的證明責任,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上述兩個事實,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而在其他地區的判例中,債權人(原告)行使撤銷權,只要舉證證明債務人有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即可,至於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侵害債權人的債權,應由債務人(被告)舉證證明。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眾所周知,不僅在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負有一定舉證義務,在舉證“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申請執行人也負有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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