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應收賬款”質押的四個注意事項

  • 由 粟說法律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13
簡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吸收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內容,確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未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並就質權行使方式作出規定,即當事人為應收

應收賬款應注意什麼

朱屯粟 法律服務

可關注微信公眾號:企業法務之家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本文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就“應收賬款”質押注意事項做簡要分析。

一、

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於應收賬款真實性確認的效力

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故質押合同等書面檔案中應當載明基礎合同等應收賬款的相關要素。質權人應當及時向基礎合同中具有金錢支付義務的債務人核實、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後,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後,不得再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

二、未經債務人確認時,

質權人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舉證責任

應收賬款質權的標的為一般債權,相比較於以不動產和動產作為擔保物,虛假出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法院判決質權人對涉案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時,均以該應收賬款真實有效作為前提。

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應收賬款質權人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質權之時,質權人應就現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在虛構應收賬款的情形下,存在著質權人與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以及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三種類型。

質權人與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的,質權人當然不可就此虛構應收賬款享有質權。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的,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保理合同中此類情形處理規則,即只有當質權人明知應收賬款虛構時,債務人無需承擔責任。

在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的情形下,應收賬款債務人與質權人難以知曉,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質權人應就應收賬款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三、應收賬款質權行使中

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

的法律意義

應收賬款在性質上屬於一般債權,應收賬款出質與應收賬款轉讓在性質上均屬權利人處分其應收賬款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的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嚮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後,仍然嚮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質權人在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質權設立通知後,有權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接到應收賬款質權設立通知前嚮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履行可以對抗質權人。

四、未來應收賬款上設立的應收賬款質權

行權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第

53號指導性案例指出,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六項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收益權;(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吸收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內容,確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未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並就質權行使方式作出規定,即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有權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有權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專案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並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收賬款”質押的四個注意事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