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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作偽證、公開汙衊陷害他人,到底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 由 世間自有真情存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01
簡介其8人的偽證、陷害他人行為,是有預謀、有組織的在為主犯張某開脫,幫助其逃避法津責任、減輕罪行,從而故意汙衊陷害張先生,企圖讓毫無相干的張先生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最終雖未採納此證據,但依舊給張先生帶來了莫大精神和身體傷害,張先生本人因此事突發心

坐牢是不是人生就毀了

近期,收到來自河北邯鄲的張先生信件,遇到這樣一件事,十分困擾,事發已經三年,至今仍未得到處理結果。向我們諮詢,在法庭做偽證,公開汙衊陷害他人,到底用不用承擔法律和刑事責任?事發在河北省的某村莊,起因竟是為一塊承包地開始,引起的命案以及牽連到毫無相關的張先生,下面我們來一起看下事件是怎麼發生的。

2013年4月,因潘某田等人揹著村支書私刻公章、暗箱操作、違規收款把已經被趙某承包的沙灘地,又承包給了張某,導致雙方矛盾發生,雙方大打出手,結果致趙某被張某活活打死,此事

河北省臨漳縣法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冀0423刑初4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為此事算有了一個結果,誰曾想以作為村主任的

潘某田為首的黨員幹部,

合夥煽動趙某生、趙某武等8名犯罪嫌疑人將矛盾問題擴大化,

在法院開庭時,其8人公開出庭作偽證,當庭親口指證誣陷是張先生用磚砸死的趙中亮,並寫下主犯張某不在場證明材料。其8人的偽證、陷害他人行為,是有預謀、有組織的在為主犯張某開脫,幫助其逃避法津責任、減輕罪行,從而故意汙衊陷害張先生,企圖讓毫無相干的張先生承擔刑事責任,法院最終雖未採納此證據,但依舊給張先生帶來了莫大精神和身體傷害,張先生本人因此事突發心臟病在醫院搶救治療。

2019年10月23日,張先生向被當地臨漳縣公安局提交了《潘某田等8人涉嫌誣告陷害、偽證罪》的控告材料,臨漳縣公安局在拖延了一年多後,於2020年12月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之後張先生認為被臨漳縣公安局處理不公,於2020年12月10日向臨漳縣公安局提出複議。臨漳縣公安局又於2021年1月4日作出了刑事複議決定書,仍不予立案,說沒造成後果,構不成任何責任。

在法庭作偽證、公開汙衊陷害他人,到底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

證人

、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先生因縣公安局不予立案,多次向市公安局反應,和上信訪局投訴後,臨漳縣公安局也只是口頭承諾,之後還是仍不予立案。從此事件看出潘某田等人的行為導致的雙方打架致人死亡,又在法庭上想陷害他人,是此事件的罪魁禍首,至今卻為受到任何法律責任,那麼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公安局究竟為何多次不予立案調查呢?歡迎大家評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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