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宏博律所淺析“搶奪罪”與“搶劫罪”哪些區別你都知道嗎?

  • 由 中絡宏博律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3-28
簡介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14歲搶劫罪判多少年

搶奪罪與搶劫罪雖然這兩個罪名只有一字之差,在行為表現上也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這兩個罪名卻有很多不同之處,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搶劫罪與搶奪罪在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比較常見,如何區別兩者有利於正確的定罪量刑。

什麼是“搶奪罪”與“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

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

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強

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

指行為人 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宏博律所淺析“搶奪罪”與“搶劫罪”哪些區別你都知道嗎?

搶奪罪,是指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

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暴力區別

搶奪罪的暴力有一定的限制,即

公然奪取

。所謂公然奪取,是指在財物的

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突然公開的把財物奪走

。所以,這裡的暴力具有公開性,當場性的特點。

搶奪罪主體只有已滿16週歲以上的人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

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其他主要區別是:

1、客觀行為不相同。

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

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是否屬於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物件是公私財物

。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於動產

。不動產及具有經濟價值的無體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電力都是無法奪走的,不能成為搶奪罪侵犯的物件。

宏博律所淺析“搶奪罪”與“搶劫罪”哪些區別你都知道嗎?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

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

,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

,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搶奪罪的主觀方面,

是直接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

是希望透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透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如果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能以搶奪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糾紛處理。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搶奪罪”與“搶劫罪”二者雖然是一字之差,但行為性質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

搶奪罪

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

犯罪物件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搶

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況下,

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

,構成了搶劫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