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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真的有用嗎?一起“幫信罪”的辯護

  • 由 創作者王鐸勇 發表于 棋牌
  • 2022-03-22
簡介經過和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溝通後,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但檢察官的觀點是受害人人數眾多,涉案銀行流水多達司法解釋規定數額的3被,給出的量刑建議為2年6個月,我們瞭解到該情況後,和檢察官充分溝通,認為量刑過重,向檢察官提交了量刑建議及最高人民

緩刑具體怎麼執行

請律師真的有用嗎?一起“幫信罪”的辯護

王鐸勇律師

最近我碰到一個案子,是我和一個同事一起辦的,案情很簡單,就是一個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的案子,當閱完卷後發現就是被告人非法買賣

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

三件套,後查證有一部分受到詐騙的受害人經報案後,其受騙的錢從被告人處賣出的銀行卡轉出,該卡銀行流水

300

多萬,涉案流水

100

多萬。

經過和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溝通後,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但檢察官的觀點是受害人人數眾多,涉案銀行流水多達司法解釋規定數額的

3

被,給出的量刑建議為

2

6

個月,我們瞭解到該情況後,和檢察官充分溝通,認為量刑過重,向檢察官提交了量刑建議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肅省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例,最終,開庭時我們向法庭提出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及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肅省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例,檢察官在庭上沒有提該量刑建議。

庭後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說經過上會決定,該量刑確實過重,已經從新確定量刑建議,大概在

1

年半左右,並充分與法院溝通,聽取法院的意見。

律師說法

一、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

情節嚴重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而該規定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系入罪標準,並非量刑依據。

二、

被告人願意退贓、退賠,指的是出賣

三件套

的獲利所得,並非是對受騙的受害者的賠償,該賠償義務應該是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賠償義務,犯罪嫌疑人對電信詐騙犯罪沒有賠償義務,被告人只是對以不合理對價出賣

三件套

後,對方可能用於違法行為有一定的明知,並不是不是電信詐騙的共犯。

三、

不能以

銀行卡

支付結算金額

所少

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當

三件套

出賣後就已經失去了被告人的管控,購買人使用該卡洗錢或是詐騙再或是其他違法行為,被告人無法控制,如以

支付結算金額

所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那多少錢可以頂格判刑?如

1000

萬判

3

年,那下一個被告人

支付結算金額

達到

3000

萬,也是

3

年有期徒刑,必然會導致不能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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