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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真的有用嗎?一起“幫信罪”的辯護
- 由 創作者王鐸勇 發表于 棋牌
- 2022-03-22
緩刑具體怎麼執行
王鐸勇律師
最近我碰到一個案子,是我和一個同事一起辦的,案情很簡單,就是一個
“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
的案子,當閱完卷後發現就是被告人非法買賣
“
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
”
三件套,後查證有一部分受到詐騙的受害人經報案後,其受騙的錢從被告人處賣出的銀行卡轉出,該卡銀行流水
300
多萬,涉案流水
100
多萬。
經過和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溝通後,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但檢察官的觀點是受害人人數眾多,涉案銀行流水多達司法解釋規定數額的
3
被,給出的量刑建議為
2
年
6
個月,我們瞭解到該情況後,和檢察官充分溝通,認為量刑過重,向檢察官提交了量刑建議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肅省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例,最終,開庭時我們向法庭提出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及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肅省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例,檢察官在庭上沒有提該量刑建議。
庭後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說經過上會決定,該量刑確實過重,已經從新確定量刑建議,大概在
1
年半左右,並充分與法院溝通,聽取法院的意見。
律師說法
一、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規定
: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
(
二
)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而該規定
“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系入罪標準,並非量刑依據。
二、
被告人願意退贓、退賠,指的是出賣
“
三件套
”
的獲利所得,並非是對受騙的受害者的賠償,該賠償義務應該是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賠償義務,犯罪嫌疑人對電信詐騙犯罪沒有賠償義務,被告人只是對以不合理對價出賣
“
三件套
”
後,對方可能用於違法行為有一定的明知,並不是不是電信詐騙的共犯。
三、
不能以
“
銀行卡
支付結算金額
的
所少
”
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當
“
三件套
”
出賣後就已經失去了被告人的管控,購買人使用該卡洗錢或是詐騙再或是其他違法行為,被告人無法控制,如以
支付結算金額
的
所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那多少錢可以頂格判刑?如
1000
萬判
3
年,那下一個被告人
支付結算金額
達到
3000
萬,也是
3
年有期徒刑,必然會導致不能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