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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事上訴狀怎麼寫才好民間借貸糾紛上訴狀的事實與理由

  • 由 郎莉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07
簡介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對借貸事實的陳述更是漏洞百出,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一審法院僅憑2張借據且沒有交付憑證以及出借資金來源的情況下,未嚴格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相關要求,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情況下,錯誤裁判

民事上訴狀怎麼寫才好

民間借貸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1100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案例分析】民事上訴狀怎麼寫才好民間借貸糾紛上訴狀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請求

1。 請求撤銷(2018)黑0103民初11001號民事判決書;

2。 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3。 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實與

理由

一、

在上

被上

人之

只存在一

筆30萬元

借款,且上

人已

還清

,被上

人主

的借款沒有實際履行,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債務糾紛,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借款合同生效。

在一審庭審筆錄第8頁第5行記錄,被上訴人自認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日借據,因本金及利息支付完畢,雙方約定重新出具借據。

可以得出結論:

2012年上訴人因購買車輛

向被上

人丈夫李某借款的

30

萬元已經還清本息。

該筆借款是沒有借條的,上訴人自2012年10月起,每月均有還款,2012年11月以賣車款還款10萬元,其餘以扣除分紅款、油補款、卡補的方式償還,已經超額還清本息,上述款項的支付證據由黑龍江某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保管。

被上訴人所謂2014年重新出具的兩份借據,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為雙方合作經營關係,出於信賴及提高經營效率,上訴人曾經在空白一字據上簽字,不想卻發生意外訴訟。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被上訴人主張的借款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已經收到款項,被上訴人在一審當中,所舉示的證據只有上訴人簽名的借據,並沒有舉示付款憑證、收條等能證明被上訴人將款項交付給上訴人的證據,借貸合同不生效。

二、

上訴人透過案外人黑龍江某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清償被上訴人債務的基本事實一

審法院沒有查清

應當

依法改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之規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2012年,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的丈夫李某借款30萬元用於購買營運車輛,2012年11月上訴人以賣車款還款10萬元,其餘以扣除分紅款、油補款、卡補的方式償還,包括被上訴人自認的已經歸還利息4。8萬元,2017年12月21日還款8萬元的事實,均有黑龍江某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賬冊證實,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主要事實,倉促下判,導致司法不公。

三、本案出借資金來源不明、涉嫌偽造債權憑證、被上訴人陳述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可能涉嫌虛假民事訴訟,請二審法院維護司法尊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出借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被上訴人主張借款均是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上訴人,而且被上訴人也是向兩位案外人借款50萬元現金,可見被上訴人不具備出具能力,大額現金支付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被上訴人沒有舉示相應證據證實上訴人收到該筆現金。

被上訴人舉示2014年兩張借據,上訴人簽名與借據內容形成時間不一致,上訴人請求做筆跡形成時間鑑定,以此證明被上訴人提交的債權憑證是偽造的。

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對借貸事實的陳述更是漏洞百出,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一審法院僅憑2張借據且沒有交付憑證以及出借資金來源的情況下,未嚴格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相關要求,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情況下,錯誤裁判。因此請貴院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確定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公正裁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做出錯誤判決,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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