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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查處答覆不滿意?行政複議或是維權好途徑

  • 由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2-10
簡介因此,陳先生認為,該施工單位在陳先生宅基地上進行道路工程建設,屬於非法用地,侵犯了陳先生的合法權益

為什麼行政訴訟打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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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行政訴訟或信訪,很多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比較陌生。具體就表現為當事人經常會向律師問起什麼時候能提起訴訟,或信訪有沒有效果等此類問題。但是很少人會問及行政複議的相關問題。

行政複議作為當事人享有的另一項救濟權益,其實也自有其特點或優勢。比如行政複議的審查效率更快,內部監督的形式更為有效,審查範圍更為全面等等。

因此,在面對一些行政行為時,結合行政複議的特點,或許提起行政複議,可以更好的解決當事人的問題。今天,分享一起行政複議勝訴的案例。

對行政機關查處答覆不滿意?行政複議或是維權好途徑

陳先生系某鎮村民,在村裡擁有宅基地,且居住多年。2017年4月,村內開展某道路工程建設,需要徵收陳先生的宅基地。徵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將陳先生的房屋直接強制拆除,並進行道路工程建設。

陳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曾透過政府資訊公開途徑,瞭解到陳先生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並沒有省政府作出的徵地批覆。因此,陳先生認為,該施工單位在陳先生宅基地上進行道路工程建設,屬於非法用地,侵犯了陳先生的合法權益。

故此,陳先生在黃曉麗律師的指導下,依法向當地自然資源局申請查處非法用地行為。2021年8月12日,自然資源局向陳先生送達了《關於違法查處申請的答覆》。答覆稱陳先生房屋所在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道路,系歷史通道,歸集體所有。地類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已經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不具備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

對行政機關查處答覆不滿意?行政複議或是維權好途徑

律師看到自然資源局答覆後,認為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自然資源局答覆所提到的道路工程專案系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專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因此,該專案若需要使用農村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報批徵收為國有土地,進行建設使用。在未辦理土地徵收手續的情況下修建道路,即構成非法用地。

交通部關於《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規定,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其認為該專案所佔土地為農村道路,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陳先生曾看到該專案建設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都是按照國有土地辦理的。

其中載明的,用地單位和建設單位均為某建設有限公司,而非陳先生所在村民委員會。這就已經充分證明了案涉道路不屬於村,也不屬於農村道路。

自然資源局提交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明涉案道路寬度為40米。《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農村道路寬度不能超過8米,涉案道路已經遠遠超過原道路的佔地範圍。因此,修建此道路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其聲稱涉案土地仍屬於集體土地,恰恰證明涉案土地存在著非法用地的事實。

對行政機關查處答覆不滿意?行政複議或是維權好途徑

綜上,行政複議機關在綜合全面瞭解陳先生反映的事實理由和自然資源局的答覆後,在2021年10月11日,向陳先生送達了《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撤銷自然資源局作出的答覆,並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書面答覆。至此,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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