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普法課堂」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支援?

  • 由 重慶綺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17
簡介本案事故發生後,案涉車輛已經得到修復並已交付李豔萍,現車輛已經能正常使用,肇事方保險公司亦承擔了全部維修費用,應視為肇事方已經履行了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受損車輛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在此基礎上,李豔萍另行提出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

貶值損失法律支援嗎

「普法課堂」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支援?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的車輛貶值損失,當事人是否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該條,車輛貶值損失並不屬於該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覆》對車輛貶值損失亦持謹慎態度:“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援。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答覆列舉了如果支援“車輛貶值損失”會產生的負面作用,如:支援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對貶值損失的確定不夠科學,具有隨意性,可能導致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等。

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會發生大量的摩擦與糾紛,如果任何損害都必須獲得救濟,可能導致不會成訴的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也會使人們的行為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因此需在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如果經維修後,事故車輛使用價值的貶損並未達到一定的程度,屬於人們可容忍的範疇,就不應屬於侵權法所需救濟的損害範疇。如:

(2020)渝01民終6545號判決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車輛貶值損失,由於在物理上完全恢復受損後的車輛在實踐中是不可實現的,法律上僅要求將權利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李豔萍名下轎車的功能在於使用,故只要該車輛經過修理使用功能與受損前狀態無異,即視為損害得到填平。本案事故發生後,案涉車輛已經得到修復並已交付李豔萍,現車輛已經能正常使用,肇事方保險公司亦承擔了全部維修費用,應視為肇事方已經履行了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受損車輛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在此基礎上,李豔萍另行提出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予支援,並無不當。”

雖然從理論上講,車輛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該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也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當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具備時,法律會作出適當的調整。

「普法課堂」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支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