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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 由 幫幫法律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28
簡介而在郭濤與鄭敏香結婚之後的生產、經營所得100萬元,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收益,雖然陳敏香沒有直接參與經營,但分工不同、操持家務顯然也是一種對家庭無形的貢獻,在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後和初戀出軌怎麼辦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655字,閱讀全文約3分40秒。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家庭的解體,婚姻的破裂,在現代社會已不是什麼新鮮的事了。對於新一代的青年而言,注重自己的感受、追求自己的幸福,提高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在商品社會里,經濟基礎愈顯重要,婚姻破裂所帶來的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也就越來越多。

案例:

九十年代初,郭濤在村裡辦起了一個印刷廠,生意日見紅火。事業紅火了,感情也該紅火起來。李靜,是郭濤的高中同學,兩人互有情意但誰也沒有挑明。看著父母那心急的神情,而自己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這不能不讓郭濤有所考慮。恰在這時候,熱情而活潑的鄭敏香走進了郭濤的生活,郭濤在敏香的交往中為她的主動所感動,認為是不錯的結婚物件。經過半年交往,2000年初,濤和敏香結婚了。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與敏香結婚後,生活的瑣碎,激情的淡化,濤總覺得少了點什麼。而每當此時,李靜便會在心中出現。郭濤打電話、發簡訊給李靜,訴說自己的苦惱。慢慢地,濤和李靜的幽會讓敏香發覺了,查簡訊、查行蹤、吵鬧、打架,愈是這樣,濤愈覺得敏香的不可理喻,心也愈偏向了李靜。2004年6月,覺得婚姻無可挽回的濤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此時,敏香雖心有不甘,但覺得留得住人留不住心,這樣的生活實在沒有意思,勉強同意離婚。

雙方的爭議在於財產的分割。對於其他婚後財產,雙方均無爭議。但對於郭濤經營的印刷廠,敏香認為印刷廠的所有資產她也有權分割,而郭濤則認為印刷廠是他的個人婚前財產,敏香無權分割。經核算,印刷廠的總資產約300萬元,婚後的增值約100萬元。後經法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解釋和調解,印刷廠歸郭濤所有,由郭濤補償現金60萬元給鄭敏香,雙方對離婚和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法院為此出具了離婚調解書。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就本案來看,郭濤投資經營的印刷廠,在其與鄭敏香結婚之前,其投資及收益並非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因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只屬於郭濤的個人財產,鄭敏香要求分割該印刷廠的全部資產,顯然依據不足。

而在郭濤與鄭敏香結婚之後的生產、經營所得100萬元,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收益,雖然陳敏香沒有直接參與經營,但分工不同、操持家務顯然也是一種對家庭無形的貢獻,在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印刷廠婚後的增值100萬元,鄭敏香有權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平分的原則,鄭敏香可分得50萬元,但根據郭濤與陳敏香的實際情況下,從照顧女方權益的出發,在法院的解釋和調解下,郭濤本人願意給付6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允許。

律師點評: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在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實行的是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身份以及彼此是夫妻的特別關係而產生的,雖然財產形成也含有共同的投資、共同的勞動等內容,但法律上更強調的是身份關係。共同財產制度以婚姻是分享或合夥關係的理論為基礎,這一理論推定所有的配偶對家庭財富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與間接之分。家庭主婦對維持婚姻所作的無形的貢獻是積累家庭財富的間接方式,因而對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所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於“生產、經營的收益”,一般人對於夫妻婚後共同投資而取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認為比較容易理解,而對於一方婚前投資而婚後所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有不同的意見。

在《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中,“生產、經營的收益”不僅指夫妻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為了明晰法律規定,避免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作出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男子出軌初戀,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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