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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中真正的大宋提刑官,你瞭解多少?

  • 由 獨釣孤海一隻魚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22
簡介特殊時期南宋後期,宋朝提點刑獄制度已然發展了200多年了,此時提點刑與制度雖然十分完善

宋提刑是幾品官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很重要的歷史朝代。他不僅創造了中華文化的巔峰盛世,更是將中國歷史向前推了一大步,使中華文明成為公元1000年前後世界上最輝煌的最偉大的文明。所以對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朝代,我們不得不對他的歷史盛衰進行研究和反思。宋朝之所以值得我們研究,是因為宋朝對中國古代經濟文化,法律,政治,科技有了許多重大的影響和推動作用。

眾所周知,兩宋除了經濟和文化科技的發達外,還有一個令後人拍手叫好的歷史閃光點,就是宋朝先進的司法制度。最能體現宋朝先進司法體制的歷史史實,就是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可以說宋朝提點刑獄司制度在維護宋朝統治和中國古代司法史進步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提點刑獄司制度是宋朝統治者做出的一個創造性發明,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歷史的發展又向前推了一大步。特別是南宋後期,提點刑獄官中湧現出了許多傑出的歷史人物,比如世界法醫學鼻祖宋慈、抗蒙英雄文天祥、謝凡等歷史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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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應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專知糾察軍刑獄公事,管內州府十日一具因賬供報,有疑獄未決,即弛傳視之。群縣敢稽留大獄,久而不決,且偏辭按讞,情不得實,官吏用情者,並以聞。佐史小吏已便宜按劾從事,次初置外路刑獄官之詔也,是時猶隸轉運司。”

“淳化三年,遣官分往諸路提點刑獄,尋省之。”

由於宋朝初期,連年的戰爭使宋朝統治者疏於對地方刑獄案件的審查和監督,造成了許多的冤假錯案,甚至於許多地方官吏徇私枉法,貪汙腐敗,造成民怨沸騰的實際情況。自宋太宗即位以後,宋朝逐漸結束了統一戰爭,統治集團的注意力逐漸從邊疆戰爭向內部建設轉變過來。

對於地方上刑獄案件積壓過多和地方官吏對刑獄審判的不公正不合法現實情況,宋太宗便首創了提點刑獄官,用於分擔各路轉運使的負擔,使地方上的刑獄案件得以快速和公正的處理。可以看出提點刑獄官的創立初衷,就是為國家的司法公正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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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官的發明是宋代司法開始走向更加科學化的方向發展,此時的提點刑獄官職能單一,這為以後提點刑獄制度在宋朝的發展開了個頭。

但好的東西總是會經歷一波三折的痛苦歷程,從提點刑獄制度在宋朝的發展歷程就可以看出來

。公元991年5月,宋太宗首設糾察州軍刑獄公事,為各路轉運使下屬。到成化三年,更名為提點刑獄,並單獨置司並監察各州縣刑獄。但到了淳化四年(公元994),提點刑獄司又被宋太宗廢除啦了。可見提點刑獄制度艱難的出生路,在創立兩年多後便被廢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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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定時期

“朕勤恤臨人,勵精緻治,惟寰區至廣,念獄犴之繁實,且訊鞫之初,寧無枉撓?……今擇官諸路提點刑獄公事,具官……”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

公元1007年,此時宋朝進入穩定的和平時期,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州縣的刑獄案件逐漸繁多起來,並且各地州縣官員貪贓枉法盛行,吏治腐敗,導致各地州縣冤案積滯的情況更加嚴重。並且各路轉運使,由於沒有有效的制約也出現很多問題。此時的宋真宗剛繼位不久,對於這些問題看在眼裡急在心裡,於是宋真宗經過深思熟慮後,便決定重設提點刑獄司制度,可以說宋真宗時期,提點刑獄司制度才真正的在宋朝確立起來。“增給緡錢如轉運使之數,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績效,中書,樞密院籍其名,代還考課,議功行賞。”由此可見,宋真宗還對提點刑獄官的官職、品階、俸祿、職能,包括官員的選拔、任期、考核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並將其制度化。首次增設武臣提刑作為提點刑獄官的副職。至此影響宋朝兩百多年了,提點刑獄司只有開始走向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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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對提點刑獄司制度給予了厚望,也給予了她很多的職責,細分下來共四點。

、司法監察權。例如“所至專察視囚禁,審詳案牘”。由此可見,提點刑獄官有權檢查州縣刑獄案的案卷和獄政情況,有權知道州縣官員對所有案件的審判結果,並要求監督州縣官吏,加快審案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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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審判權。例如“有淹系久者,即弛往問案……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司批斷未允者,並收施行。”可以得出,提點刑獄官可親自審理一些久拖未決的案件,可以複審州縣和轉運司實際經審判過的不允當案件。

三、司法組織權。例如“出入有罪者,移牒覆堪”。由此可見,提點刑獄司有權複審州縣審判有誤的案件,並且可以移到他處勘察。

四、監察州縣官吏。提點刑獄司有權對州縣官吏的“貪濁弛慢”行為進行舉報。並且還規定“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曠地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置以深罪。”可見對提刑官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從提點刑獄司的職責來看,提點刑獄司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各州縣冤假錯案的產生的機率和刑獄案件淤積的現實情況,是宋朝司法制度建設上一個里程碑式的飛躍。同時也起著防止地方官吏腐敗的積極作用,這為宋朝政治的清明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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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時期

“諸路刑獄既罷點提官,轉運司不能一一躬往讞問,恐寢致冤濫,宜選賢明廉幹不生事者委任之,則民受其賜矣。”

宋仁宗執政時期提點刑獄制度,經歷了兩次廢立,最終以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宋仁宗親政後將提點刑獄司制度又恢復了,並且還將這一制度又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其主要表現為職能變多了

。宋仁宗時期提點刑獄司又增加了民政,治安,軍事,財政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使提點刑獄司真正成為宋朝路級行政單位和轉運司並駕齊驅,這一變化成為宋朝重要的路級行政特色。類似於今天的省級法院,檢察院兼省級行政的部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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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司制度,經過仁宗朝的兩次廢立,使北宋統治集團清楚地認識到提點刑獄司制度在維護宋朝統治方面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也為以後提點刑獄司制度在宋朝歷史上大放異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完善時期

公元1069年,北宋王朝在宋神宗和王安石的帶領下,開始了歷史上著名的王安石變法其力度以廣度在宋朝歷史上堪稱罕見,其影響和作用對宋王朝的興亡有著密切關係。特別是提點刑獄司制度在整個變法運動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說在變法內容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可見此時,提點刑獄制度已然成為宋王朝行政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整個變法內容上看,對提點刑獄制度改革幅度是最大的,其主要趨勢就是進一步完善了提點刑獄制度的各個方面,並且又增加其職能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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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時期

南宋後期,宋朝提點刑獄制度已然發展了200多年了,此時提點刑與制度雖然十分完善。但是在南宋後期,由於蒙古人的入侵,使南宋進入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鍵歷史時期。作為宋朝路級行政機構提點刑獄司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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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點刑獄司與諸司互兼。例如寧宗嘉定二年(公元1209),趙方擔任“提舉京西常平兼轉運判官、提點刑獄”,一人身兼三職,並且都是路及行政機構主管,這等於將地方上的財權、政權、司法權都集中於一人身上,這在整個宋朝都是十分罕見的。但這在南宋後期卻十分常見,這樣設定有利於路級行政官員控制地方大權,便於組織軍隊抵抗蒙古人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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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點刑獄司與諸司聯合行動。這也是南宋後期顯著的政治特色。例如“照得某昨準備省札,備臣遼奏請,令福建安撫司、提刑司,及泉州各任責令措置,多設方略剿捕海寇。再準密札,備臣僚奏請,行下帥司、提刑司,令多設方略,以為捕盜之策。”由此可見,當時諸司聯合行動已成為一種必然的歷史選擇,特別是在南宋與蒙古的戰爭中,這種聯合行動極大地提高了宋朝動員抵抗入侵方面的行動能力和組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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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提點刑獄司制度是宋朝統治者在長期實踐中探索的一套符合自身利益的行政制度。提點刑獄制度是中國古代一套非常成功的封建政治制度,這套制度在維護宋朝的統治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並且也無意中推動了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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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文獻通考》、《宋大詔令》、《宋史》、《宋會要》、《續資治通鑑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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