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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刑關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

  • 由 古法今律挺有趣兒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19
簡介一些地方為了防止罪犯被宣判死刑後出現意外情況,會督促執行機關儘快交付執行死刑,這就容易導致罪犯依法享有的臨刑會見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即使安排會見,也是在執行前倉促進行,會見流於形式

死刑犯有選擇死法的權利嗎

在中國傳統的生死觀中,由中國本土文化孕育出的儒、道兩家都認為,人的死亡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孔子曾直言:“眾生必死,死必歸土。”莊子也明確地說:“生之來不能卻,其去不能止。”那對於那些因為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死刑的人來說,是否也應該享有死亡的尊嚴呢?

“臨刑關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

早在唐代,政府已經立法確立了“臨刑關懷”制度。《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未後(即黃昏)行刑”;“決之經宿,所司即為埋瘞,若有親故,亦任收葬”;“諸囚死,無親戚者,官給棺,於官地埋瘞,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冢上,書其姓名”。

五代時,軍人專權,烽煙四起,法紀也成為一紙具文,以致“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令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外,或殘害屍洌”。後唐的法官張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拋屍荒野,建議政府沿用唐令中的“臨刑關懷”原則。朝廷“從之”。

宋朝建立後,將唐代的“臨刑關懷”制度繼承了下來,並把它發展得更加完備,比如立法強調“不得窒塞(死囚)口耳,矇蔽面目”,這等於從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臨刑稱冤”的權利。唐代時,武則天曾將犯人封口處決,破壞了“臨刑稱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對武則天敗壞法制的撥亂反正。

“臨刑關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

那到了現代,臨刑關懷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首先,死刑犯臨刑前,應給予必要的心理矯治和法律救濟;其次,施行“臨刑關懷”的目的,不是同情死刑犯,而是同情“人之死”,以達到社會教化的目的。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死刑執行工作重大敏感,涉及面廣。罪犯一旦被宣判死刑,情緒會產生較大波動,各種不測風險會隨之上升,看守所等部門為防止罪犯自殺、自殘、傷害同監羈押人員等極端情況,通常會派專人每天二十四小時加強監管。

一些地方為了防止罪犯被宣判死刑後出現意外情況,會督促執行機關儘快交付執行死刑,這就容易導致罪犯依法享有的臨刑會見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即使安排會見,也是在執行前倉促進行,會見流於形式。

“臨刑關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護

今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絡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申請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透過影片方式安排會見。

可能是受了司馬遷的影響,我們不由自主地以為世上只有兩死法:或重如泰山,或輕如鴻毛。所以我們這個民族是不太喜歡議論普通人的死亡的。但是我們大概忘了,死亡是世間唯一的必然。生與死不只是哲學家或思想家的事情,我們每個人都需要思考這個問題,並且學會迎接它。對於死刑犯的“臨刑關懷”制度,將把人道的精神鋪到個體生命的臨終舞臺。要知道,死不是生命的終結,而是另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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