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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實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民事上訴書長安區人民法院第一案
- 由 江南夢中境界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18
民事上訴狀如何寫
民事上訴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
何某
,男,
1963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漢族,住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長安區人民法院(
2010
)長民初字第
932
號判決,予以改判;
二、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間的雙倍工資
22242
元;
三、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經濟賠償金
47610
元;
四、判令被上訴人支付
2005
年至
2009
年工資差額
44232
元;
五、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
2001
年
5
月至
2009
年加班費;
六、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1
、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聘用合同書為虛假合同,上訴人也從未在合同書上簽字。一審法院未經查實,盲目採信,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
首先,一審法院透過調查,查明上訴人是
1999
年
7
月到被上訴人處工作。那為什麼聘用合同書卻在
2008
年
3
月
1
日才簽署?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與勞動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故即使勞動合同書是真實的也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的義務。
其次,合同書中甲乙雙方簽字下面的日期明顯為一種得筆跡,即一人填寫,應有上訴人填寫的日期為什麼會被被上訴人填上?
再次,在單位提供的關於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中上訴人的簽名與合同書中的簽名不用鑑定也能明顯看出不是同一人簽署。
綜上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書為其虛構,被上訴人從來未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故應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雙倍工資。
2
、對於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被院長無故解聘的錄音證據,被上訴人辯稱真實性無法確定,但既沒有提出鑑定申請又沒有提出其它證據予以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有被上訴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既一審法院應當對錄音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而一審法院對此卻不置可否,明顯損害上訴人利益。
從錄音材料可以看是上訴人是被被上訴人無故解聘的,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應有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
、一審判決書明確載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只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律情形。而在被上訴人提供的關於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中稱因上訴人口頭辭職
,
解除雙方聘用合同,因此如果是上訴人口頭辭職經被上訴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一審法院屬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如因上訴人工作失職、曠工被解聘,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應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並未向法庭提交其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並未提交相關證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應承擔雙倍經濟賠償金,但一審法院卻違法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合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而原審法院故意拖延嚴重超過審限屬程式違法。
因此,懇請上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何
某
20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