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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

  • 由 石門看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14
簡介案涉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金額1100萬元,被上訴人先後發放共計1094萬元貸款,原審認定貸款用途系借新還舊,並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判令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上訴狀怎麼寫才好

金融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130***。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13**。法定代表人:***,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131***。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區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者發還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金融借款糾紛民事上訴狀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案涉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金額1100萬元,被上訴人先後發放共計1094萬元貸款,原審認定貸款用途系借新還舊,並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判令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原審未查明,所謂的舊債數額是多少?是1100萬、1094萬、還是984萬?既是借新還舊,被上訴人為什麼將1094萬分三筆支付給不同賬號?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劃款憑證證明,其中的110萬元發放給借款人後,被立即轉出至其他賬戶,並未用於借新還舊。

眾所周知,借新還舊不同於其他型別的放款,貸款行是全權主導方和資金控制方,本案中,被上訴人放款時將110萬區別於984萬劃款,其對該110萬未用於貸款用途,是明知的、故意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案例的判決主旨認為,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可能或者存在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不僅未及時介入和監督,甚至與借款人主動配合,不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繼續放款的,應當認定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行為超出了擔保人可以合理預見的範圍,擔保人可據此免除擔保責任。

二、被上訴人在與上訴人簽訂《保證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使上訴人錯誤作出擔保行為,上訴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被上訴人的欺詐行為表現為以下幾點:其一,上訴人與**公司並無往來,是經被上訴人介紹始建立聯絡,該行多次宣稱**公司業務經營良好;其二,早在保證合同簽訂前,**公司已被多家金融機構起訴,涉及多個大額訴訟,甚至在被上訴人放款過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但該行仍舊繼續放款110萬元,該110萬元即刻被轉移隱匿;其三,被上訴人先後與**公司簽訂兩份變更協議,變更利息結算方式,均未告知上訴人。綜上,依據《擔保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保證合同》未經上訴人權力機關表決透過,缺乏必要程式,依法應當認定擔保無效。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依據該條款,公司章程無約定,按最低法定標準執行,即對外投資或擔保應透過董事會決議;而被上訴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知道該表決程式而未履行,其不屬於善意,依法應當認定擔保無效。

四、即使案涉貸款用於借新還舊,也因被上訴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上訴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借新還舊中,發放貸款主體應特別告知保證人。但本案貸款合同以及其後的兩份變更合同中均沒有保證人的蓋章,保證合同中也未明確約定是借新還舊,被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通知義務,上訴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望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訴人意見,依法糾正一審不公判決。

上訴人:石家莊市**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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