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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審查起訴怎麼辦,是否還有迴旋餘地——不起訴制度

  • 由 藍秦律師刑辯團孫守恆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11
簡介北京藍秦律師事務所不起訴制度的具體規定:第一,法定不起訴是適用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

收到別人起訴如何處理

案件被審查起訴怎麼辦,是否還有迴旋餘地——不起訴制度

不起訴制度

對於我國的不起訴制度,不僅很多老百姓搞不明白,就連一些非專門從事刑事工作的律師也不甚瞭解。今天,本所律師孫守恆就帶領大家簡單瞭解一下我國的不起訴制度。

什麼是不起訴制度:

不起訴制度是指公訴機關認為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法定條件或者沒有追訴的必要,決定不將其提交法院審判,從而終止刑事訴訟程式。我國現代意義上的不起訴制度是控審分離的產物。早在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不起訴制度,對與那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以免於起訴,即“免起訴制度”。但這一制度也引來了不小的爭議,很多反對者認為這一制度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使得訴訟程式前移。此外,由於檢察機關既有公訴權有掌握“審判權”,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檢察機關權力的濫用。例如,一些本來因為證據不足應該做出無罪判決的案件,都被做出了免於起訴的決定。由於免起訴制度仍有其合理的核心,因此,1996年在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吸收了其合理核心,建立了相關的不起訴制度。

對於我國不起訴制度種類的區分,現在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基本上同意“三分說”的觀點,即分別為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事實上,隨著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我國為了相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還規定了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及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特別不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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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藍秦律師事務所

不起訴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一,法定不起訴是適用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具體包括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一般來說,對於因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情形,檢察機關會在做出不起訴決定書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重新偵察。對於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會退回本院偵察部門,建議做撤銷案件處理。

第二,酌定不起訴制度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很明顯,酌定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範圍較小,對比1996年之前的“免起訴”制度,如今的酌定不起訴制度嚴格限制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情節輕微”的規定也就明確排除了情節嚴重案件的適用。一般來說,酌定不起訴制度一般適用於嫌疑人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各種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或者生理殘疾(盲、聾、啞等)等情形。

第三,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主要適用於案件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鑑於我國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一旦案件證據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檢察機關就要做出存疑不訴的決定。但是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會先選擇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後仍然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檢查機關才會做做出存疑不訴的決定。

第四,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與特別不訴制度,本文就不再詳細展開。但是從最高檢日前下發的《“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可以看出,為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以及為響應,“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八字原則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我國在未來一定時間,會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率。另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182條規定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檢核準,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何為國家重大利益,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這條主要是為了避免因起訴嫌疑人給國家或者社會造成重大間接影響而設定的。例如,前幾年新聞播報的韓國檢方批捕李在鎔事件,由於三星財團的營收佔韓國GDP的25%,如果檢方追訴李在鎔行賄罪將會嚴重影響公司市值,進而影響韓國經濟,所以對是否追訴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再例如,曾經作為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因2002年安然事件一夜倒閉,這不僅讓原先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變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數萬人也由此失業。

對不起訴制度的制約:

第一,來自公安機關的制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二,來自被不起訴人的制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不明白為什麼被不起訴人不服該決定。主要是因為酌定不起訴制度以嫌疑人構成犯罪為基礎,只是認為不用受到刑罰處罰。所以被酌定不起訴人會因此遭受許多負面影響。例如,酌定不訴會成為其“前科劣跡”、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甚至有些地方會將其直接與犯罪人劃等號,從而遭受歧視。

第三,來自被害人的制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一旦受理,案件也就從公訴轉為自訴案件;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不成立的,可以直接駁回起訴,終止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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