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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繳納個稅

  • 由 財稅茶館 發表于 棋牌
  • 2023-02-06
簡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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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繳納個稅的案例

長豐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合肥晨陽橡塑有限公司與長豐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合肥晨陽橡塑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再審行政判決書(2015)合行再終字第00002號,2006年12月晨陽公司將未分配利潤中500萬元調整為資本公積金。2008年5月晨陽公司以資本公積金630萬元(另130萬元由債權轉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

晨陽公司2008年5月以500萬元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應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0萬元而未履行義務,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晨陽公司處以應納稅款50%的罰款。

二、什麼是資本公積

根據《2019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及解釋》,資本公積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也透過本科目核算。分別“資本溢價(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號文中明確:一、

股份制企業

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

股份制企業

股票溢價

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構成“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不徵稅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有限責任不能發行股票。股票溢價與資本溢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從文字解釋,不能簡單認為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繳納個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

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

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

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四、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股權溢價轉增股本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79號文提出

股權

(票)溢價的說法,即肯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溢價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價均屬於不徵稅資本公積轉增的範圍,企業股東不徵稅範圍可以包含有限責任公司,當然目前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是免徵企業所得稅的,不過免徵和不徵還是不一樣的。

對於自然人股東,由於投資金額已經固定,資本公積轉增僅僅改變的是同等投資金額的股份數量,實際是攤薄了每股單位成本,但並不增加投資額,讓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感覺不合理,不過在總局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出臺之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確實需要引起重視。尤其是案例中未分配利潤直接轉資本公積這種隨意進行會計處理的行為,一個小錯誤,可能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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