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他人在借條或欠條上簽名負什麼法律責任
- 由 張哥說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28
別人欠錢有借條起訴有用嗎
問:他人在借條或欠條上簽名負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踐中,常有他人在借條或欠條上簽名的事情發生,發生糾紛以後,常常對其簽名的人的身份也發生糾紛。
在
借條或欠條上簽名的常常以“見證人”辯解,不承擔責任,而債權人則認為簽名人就是“保證人”,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一、“見證人”還是“保證人”,怎麼區分?
1、要看寫欠條時債權人讓“他人”簽名的用意。有的債權人,在欠款人寫欠條的時候,擔心債務人將來不承認這個欠條的存在,或是擔心自己不小心將欠條給弄丟了影響到自己的權益,於是就會在欠條上面加入一個彼此都認識的見證人,透過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自然人
在借條或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或者蓋印,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人,一般都應認定為“見證人”。
3、自然人在
借條或欠條等債權憑證
上簽名或者蓋印,標明是保證人或擔保人的,那鐵定是保證人或者擔保人。
4、自然人
在借條或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雖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透過其他事實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簽名的人也應認定為
保證人或者擔保人。
5、
他人在借條或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
透過其他事實也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
一般也應認定為“見證人”。
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其訴訟請求。
二、“見證人”與“保證人”法律責任的區別
:
1、
“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見證人
不承擔還款擔保責任,但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糾紛以後,應當以第三人或者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證明欠款事實的存在,以便法庭查清案件事實。
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要負借條證明人的法律責任;一旦借款人不認可借條、見證人負有證人的法律責任,但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
中的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的證人,起著證明
借貸
關係發生於存在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等同。
2、
“保證人”法律責任
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是指
保證人
僅對
債務人
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
仲裁
,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保證人是指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張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