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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 由 格子道歷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24
簡介因此,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的社會背景下,統治者透過實施一定的措施,在維護自己的特權的同時,為了社會的穩定,也對具有相應權利的封建官僚貴族施以相應的特權,而對刑訊制度作限制性規定,也是鞏固封建官僚體制的必然要求

刑訊審問合法嗎

在以被告人口供為重要定罪依據的中國古代,刑訊制度盛行。但刑訊作為一項制度,又有著其存在的依據和規則,在中國古代,刑訊是要按照規則來進行的,有其限制性規定。

唐朝作為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完善成熟期,其相應的法律制度較為完備,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鼎盛時期。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沈家本曾說過:

“惟《唐律》於拷囚之法甚詳”

。刑訊制度在唐朝有一定的地位和價值,唐朝對刑訊予以嚴格規範, 其內容包括刑訊的程式和條件、刑具的種類和標準、刑訊的限制和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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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刑訊制度的歷史淵源

在中國古代對案件進行審判時,同樣也會採用證據予以定罪,但基於條件的限制,以被告人的口供為最重要的判案依據,在審問得不到口供時,對被告人採用一些特殊的手段迫使其供述就成為得到口供的主要辦法。刑訊制度也是在這樣的條件下長期應用於我國古代的司法實踐中。

刑訊是透過在審訊中對被審訊人施以肉體上或精神上懲罰,以此來迫使被審問人承認罪行獲取口供的一種審訊方式。在中國古代刑訊制度存在時間久遠。

結合現有的資料發現,西周時已有拷掠之事,李交發教授在其著作中說道:

“西周時期是中國古代從神判法到人判法的轉型開始時期,重人意識取代重神思想,舊制度亡,新制度興。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在法律制度上,諸如五聽制度、證據定罪制度、刑罰適用原則等開始確立。隨著證據定罪制度的確立,口供成為證據之一,一般情況沒有被告人的口供時難以定罪的,因此,刑訊也就隨之而出現。”

與此同時,刑訊在中國古代是合法的,在秦代法律規定審訊的過程中可以使用刑訊,但並非首先使用刑訊,往往將刑訊視為下策。儘管如此,在秦朝依然出現較為普遍的刑訊。秦始皇統一六國,極力推崇法家思想,推行嚴刑峻法,焚書坑儒,以吏為師,對囚犯實行肆意拷打,刑訊逼供在中國大地氾濫起來。

漢代沿襲秦制,但經過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廢除肉刑,用笞刑代替肉刑,對刑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如在瞂令中規定,刑訊的法定刑具為荊條,擊打的部位為臀部,還規定有

“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尺。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

漢代以後,歷朝歷代都在一定程度上繼承和發展了刑訊制度,如刑訊的適用調減、刑具的規格、拷打的總數、拷打的部位等更具制度化、規範化,但在實踐中都存在非法刑訊的現象。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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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朝刑訊制度中限制性規定

唐朝刑訊即為“拷囚之法”,其“拷囚”制度是在前朝刑訊的基礎上形成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訊更加合法化和合理化,刑訊制度雖然在當時是一種有效的審訊措施,但依然是一種需要被嚴格控制和限制使用的非正常的審訊方式,從唐朝諸多律條可以看得出來。

唐律對刑訊的條件、主體、方法、適用範圍都做了相關的規定,多方面對刑訊進行限制。

第一,刑訊的條件。

中國古代在被訊問人不提供口供的前提下,要想快速破解案件,刑訊是眾多官吏的首選,他們可以透過刑訊的手段較快地獲得口供,但刑訊的殘暴程度也是極其嚴酷的,這樣極易出現因為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錯案。

因此,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唐朝規定了使用刑訊的法定條件。首先,司法官進行刑訊之前需要先行以“五聽”之法來查驗情實,然後,需要先察其情,審其理,反覆審驗案狀是非;其次,認為被告人確有重大嫌疑,而又不吐實情者;最後,拷訊前要辦理手續,即記錄在案,並請長官到場同判,只有在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實行刑訊,予以拷掠。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如果司法官員在刑訊前沒有遵循上述規定將會受到杖六十的處罰。

第二、

刑訊的實施主體。

每種制度的實施都有其實施的主體,基於刑訊是一項對人肉體或精神上施加的較為殘忍的審訊手段,在實施主體上,唐律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

《唐令拾遺·獄官令》第二十七條規定:“諸問囚,皆判官親問,辭定令自書款,若不解書,主典依口寫訖,對判官讀示”。基於上述律文,可以看出刑訊的實施主體需要具有一定的品級,即達到審判官及其以上級別。

刑訊的實施主體除了有品級的規定外,唐律對主體的類別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唐律疏議·斷獄律》總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

“非判事之官及非專當督領者,不得輒行捶罰”

,即能夠進行刑訊的有主管審判官和監督刑訊的官員這兩類,非法定刑訊主體不得擅自實施刑訊。

同時為了防止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促使案件的公平,唐律還對主管官員作了一定的限制。主管官員與被審問者之間存在利害關係,可以要求其主審官員迴避。依《獄官令》的規定,當實施刑訊的官吏與受刑訊人若存在親屬關係、師生關係、仇嫌關係也必須迴避。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第三,

刑訊的方法

。無論何種制度,在實行的過程中都會遵循一定的方法,刑訊制度作為一項被嚴格限制使用的非正常的審訊方式,其行使的方法更是受到了嚴格的制約。

《唐令拾遺·獄官令》嚴格規定拷訊的刑具及其拷打的部位。同時,拷訊或行刑須由同一人連續不斷執行。審訊的過程中司法官如果使用非法律規定的刑具,就要被處笞刑三十,因此,導致受刑之人死亡的,就要被處以徒一年的刑罰。

唐太宗十分重視棍棒刑具對犯人施刑的利弊關係,經過查閱書籍,發現五刑中最輕的杖刑也有令人死去的危險,即下令不許用笞杖刑具打犯人的背,並頒發詔書:

“罪人無得鞭背”。

在此基礎上唐律對刑訊的時間間隔和次數也做了具體規定:拷訊囚犯時,要求每次刑訊相隔二十天,拷訊不得超過三次,且總數不得超過二百杖。並規定

“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第四,

刑訊的適用範圍。

毋庸置疑的是,對被告人可施以拷訊,唐律中還規定對原告人也可進行拷訊,該規定是為了禁止誣告,也是所謂的誣告反坐。與此同時,證人也是唐朝拷訊的物件之一。被指證的囚犯在拷訊限滿後,依然沒有承認罪行的,就要拷訊證人。

唐律還規定了兩種不應刑訊的情形和三種不應刑訊的物件。對懷孕的婦女和患有“瘡病”的囚犯應暫緩刑訊,如若違律進行刑訊,對被刑訊人造成不同傷害的要依律負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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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唐代刑訊制度限制性規定的理論分析

透過上述對唐朝刑訊制度中限制性規定的梳理,不難發現,唐朝統治者對刑訊制度作限制性規定,都是建立在所處時期經濟、政治、文化、思想等諸多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這些對唐朝及其唐以後各個朝代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首先,古代落後的條件使然,其次,儒家思想的集中體現。

等級有別的社會里,才能更好地維繫社會秩序。因此,唐朝統治者在制定規定時,將“議、請、減”範圍內的人排除在刑訊之列,與禮相一致,賦予這類人與等級相應的特權。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仁,作為儒家思想的又一道德規範,是維繫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的一大重要因素,統治者只有實行仁政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刑訊制度的限制性規定都對老幼病殘孕這幾類弱勢群體給予了一定保障措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傷害,體現恤老愛幼,矜恤仁慈的態度。

審慎刑罰,也是儒家思想在刑罰上的一個體現。“慎刑”充分體現了儒家“明德慎罰”的理論思想,是被儒家所倡導的一種司法理念,同時也是中華法系的核心內容,唐朝統治者在對刑訊進行限制性規定時,就將慎刑思想運用進去,如嚴格限制了刑訊的適用條件、工具、次數以及間隔的時間,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對於保障現在我們所主張的人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最後,鞏固封建官僚體制的必然要求。

唐代貴族官僚的特權規定,較之前代可謂更加廣泛,將貴族官僚的特權法律化,用以維護封建官僚體制,以此來鞏固專制統治的基礎,但在以君主專制為大的歷史背景下,官僚貴族的特權也具有相對性,享有的是以不觸犯皇權的根本利益為前提的特權。

因此,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的社會背景下,統治者透過實施一定的措施,在維護自己的特權的同時,為了社會的穩定,也對具有相應權利的封建官僚貴族施以相應的特權,而對刑訊制度作限制性規定,也是鞏固封建官僚體制的必然要求。

唐代的刑訊制度,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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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刑訊是存在於中國歷史已久的一項制度,想要徹底杜絕刑訊的發生,是一項艱難的工作,因此,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在國家層面做好遏制刑訊的工作,同時呼籲社會公眾抵制刑訊,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刑訊逼供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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