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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學(四)——第二章 燃燒型別(2)

  • 由 新一代的白羊座 發表于 棋牌
  • 2021-06-17
簡介5、著火:可燃物質在空氣中與火源接觸,到達某一溫度時,開始產生有火焰的燃燒,並且在火源移去之後仍然能夠持續燃燒的現象

燃燒有幾種型別

5、著火:可燃物質在空氣中與火源接觸,到達某一溫度時,開始產生有火焰的燃燒,並且在火源移去之後仍然能夠持續燃燒的現象。

6、物質的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能使物質表面起火併持續燃燒一定時期所需要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或者著火點,以“℃”表示。

一切可燃液體的燃點都高於閃點。

控制可燃物質的溫度在其燃點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災的發生;用水冷卻滅火,其原理就是將著火物質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

燃燒學(四)——第二章 燃燒型別(2)

7、自燃: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並蓄熱所產生的自然燃燒。

8、自燃點: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

燃燒學(四)——第二章 燃燒型別(2)

9、爆炸:由於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產生溫度、壓力增加或者兩者同時增加的現象。

10、爆炸的分類:物理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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