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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砸寶馬車窗救嬰兒,妻子索要賠償丈夫舉動暖心,談緊急避險

  • 由 身邊的刑法2019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8
簡介就這起事件來看,男子的行為應評價為緊急避險,李女士向男子索要賠償的行為於法無據,不可能得到法的支援,相反丈夫一方面懂得感恩,值得提倡,另一方面也順應了法的呼籲,值得稱讚

什麼樣的行為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也是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但是緊急避險區別於正當防衛,畢竟是損害一個合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之舉,因此,緊急避險在“法益衡量”的同時,有“不得已”的要求;在偶然避險的場合,雖然避險人沒有“避險意識”,卻偶然保護了更大的法益,避險者雖然沒有“高尚”的動機,卻保護了法益,至少應否認其行為的違法性。以下結合兩則案例,展開分析討論,敬請閱讀和指導。

路人砸寶馬車窗救嬰兒,妻子索要賠償丈夫舉動暖心,談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例項】李女士開寶馬車帶一歲女兒去超市購物,見女兒睡得正香,就將其放在車內,自己去超市購物。半小時後購物結束欲往車內放東西時,卻發現車鑰匙不見了。可能是在逛超市時候掉了,車子已經頂著三十多度的大太陽曬了半個多小時了,車內溫度應該不低,嬰兒在車內開始扭來扭去。

李女士焦急地給丈夫打電話,可是丈夫上班的地方較遠,回家拿備用鑰匙再趕過來最快也要一個小時。這時路過的一位男士提議砸車窗救人,李女士堅決不同意,堅持要等丈夫過來。又過了大約十分鐘,車內的嬰兒哭了起來,那位男士二話沒說,找了塊石頭把寶馬車的車窗玻璃砸了,把嬰兒救了出來。而李女士不僅沒說一句感謝的話,反而不讓男子走讓其賠車玻璃錢。圍觀的路人紛紛指責李女士,怎麼能讓救人的人賠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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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會,李女士老公趕到現場,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直接給了李女士一巴掌,轉身握住那位男士的手連忙說謝謝!還掏出錢表示感謝,那位男士沒收錢轉身離開。

就這起事件來看,男子的行為應評價為緊急避險,李女士向男子索要賠償的行為於法無據,不可能得到法的支援,相反丈夫一方面懂得感恩,值得提倡,另一方面也順應了法的呼籲,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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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不得已

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行為一旦被評價為緊急避險,否認行為的違法性,雖然損害了一個合法權益,但不可能評價為犯罪。由於緊急避險是“損一保一”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的合法性採“法益衡量說”,即因緊急避險保護的法益應當大於或等於損害的法益,避險過當的具有法益侵犯性,應受到刑法否定評價。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均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但是,由於緊急避險是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不僅要採法益衡量,同時也有求“不得已”的要求,而正當防衛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合法行為,法倡導法不得向不法低頭,那種“能跑就跑,能躲就躲”的觀點,不是正當防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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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意識,是指避險人採取避險措施時,是為了避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對避險人主觀上的要求,本案中,男子為了保護嬰兒的生命而打碎車玻璃的行為,從“法益衡量”角度,人的價值無價,與車玻璃無法從價值上衡量,因此,男子的避險行為是適當的;從避險意識角度來看,男子為了保護他人的生命,有避險意識。因此,男子的行為為緊急避險,不僅不應受刑法的否定評價,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車玻璃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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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避險例項】司機孫某送單位領導回家吃午飯,由於天氣炎熱,孫某將車停在小區一蔭涼處,開啟車空調,準備休息一會,下午直接接領導回單位。車內的涼爽使得孫某不知不覺睡了過去,由於車內長時間開空調,導致車內缺氧,孫某實際是昏睡過去。恰好,砸車玻璃盜竊的於某欲對該車實施盜竊,於某砸碎前車窗玻璃,正欲動手拿車內東西時,無意中發現躺在車後座的孫某,於某擔心驚醒孫某倉惶而逃。在此時,孫某把於某的行為全看在眼裡,無奈,長時間缺氧身體已不受其支配,正是於某砸碎車玻璃使得孫某慢慢甦醒過來,否則,也就這樣睡過去了。

路人砸寶馬車窗救嬰兒,妻子索要賠償丈夫舉動暖心,談緊急避險

本案中,小偷於某為了實施盜竊偶然救助了孫某的生命,但是,於某是為了實施盜竊而才保全了孫某的生命,客觀上來說,於某的行為是緊急避險,可是,於某並不是為了救孫某而砸車玻璃的,即於某沒有避險意識,於某的行為稱為“偶然避險”。

偶然避險從“法益衡量”角度來看,保護了更大的法益,客觀上不具有違法性,但避險人並沒有避險意識,主觀上不具有“高尚”的動機。關於偶然避險是否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有不同觀點。您認為小偷於某的行為是否應受刑法的否定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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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以上透過兩則具體案例,談緊急避險相關規定,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也是法定的民事責任的阻卻事由。關於緊急避險是否需要避險意識,產生偶然避險是否阻卻行為違法性的爭議。本案中,男子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李女士向其索要賠償於法無據,不可能得到法的支援。您對這兩起案件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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