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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 由 趙成財富觀點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1
簡介邊沁強調財產權利,是因為他認為政府或者法律的功利原則在於最大程度地實現人們的快樂和幸福,財產權既是個人幸福和安全的來源,也是促進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和增加社會福利的重要保障

代議制民主理論認為權力來自什麼

斯密把所有權概念作為既有物。斯密這種對所有權性質的理解植根於自然自由的原理,即基於自然正義;這樣一來,只要能夠清楚表述

“我的”、“你的”和“他的”財產所屬關係,就能正確解釋現代經濟體系中個人自由的耦合關係,達成“各得其所應得”的個體主義的正義表達,就解決了財產所有權的個人主義屬性與財產使用權所體現出的社會功能之間分離的問題。休謨在《人性論》中,以財產權為中心建構了屬於私法領域的三條法律規則:穩定財物佔有的法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法則和履行許諾的法則。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休謨認為,這三個規則是自由社會的法治基礎,由此實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同效應。這裡所說的對財物的穩定佔有是自由貿易和自由競爭的基礎,而

“同意轉移所有物”就是自由市場秩序執行的準則。這種對財產權利的劃分隱含在正義規則的司法範疇之中,是休謨關於政府行為的基本理想。在休謨看來,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需要兩種規則,一種是正義規則,它是以財產權為主的私法規則,它們透過長期的歷史演變而形成,與國家的意志無關;另一種規則是政府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法治的實現不依賴於兩種規則中的任何一種,而需要二者的合力,具體措施是透過政府制定的法律來強制實施以保障財產權為主的私法之治。由此可見,古典自由主義者在何謂正義規則的認識上是相通的。對斯密而言,

“看不見的手”即為正義規則,它屬於私法規則,體現為市民社會的私人財產權,他認為需要透過法治來實現“看不見的手”的功能。在法治方面,斯密與休謨的相通之處主要表現在他們對作為法治的正義規則的認定:正是這種正義規則使自發秩序成為可能,從而形成了一個真正自由的社會。

休謨認為:

“在正義是完整的地方,財產權也是完整的;在正義是不完整的地方,財產權也必然是不完整的。”但同時休謨認為,由於人性弱點的不可祛除性,人類並不能主動遵守這三條正義規則,政府的義務就在於強制人們執行這些正義規則,以維護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延續休謨、格老秀斯等人的思路,斯密進一步強化了私有財產所有權規則。斯密認為,由於人類的仁慈心是有限的,以及由於自然資源的匱乏,沒有私有財產權,將難以保證人類的生命安全。在

“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社會中,私有財產需要得到強有力的法律保護。

否則,

“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財產的人”,會因為貧者覬覦自己的財產而缺乏安全感,“哪能高枕而臥一夜哩。”斯密否定了窮人佔有富人剩餘財產的優先權利,他指出設立政府的目的不僅是保護私有財產,更主要的是保護富人的財產不受侵犯。斯密實際上已經看到,國家的產生是一種與私有財產和私有制的出現和發展相聯絡的歷史現象。斯密進一步指出,財產權利的分配不均導致少數富人被迫組織起來抵禦窮人的反抗,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才是政府得以建立的真正原因。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因此,財產權利的保障往往依存於政府。這一論斷顯然更接近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政府出現的真正目的。在斯密的論述中,

“產權清晰”可以形成效率最大化的激勵機制,因為財產權法是主體之間平等交換的“平衡機”,它們遵循“你給是為了換取我給,我給是為了換取你做”的相互制約的交換關係。只要把財產權宣告為天賦的自然權利,並以法律加以保障,就能促使社會經濟體“自然平衡”地執行。斯密相信財產權法是自然法,具有天然的正當性,是公平正義的象徵。

這似乎表明斯密不是為資產階級,而是在為全社會爭取自由權利的,這就與斯密把保護私有財產當作政府產生的原因和目的,使富者不受貧者侵犯的說法恰恰形成矛盾。斯密沒有意識到這個矛盾,也未著手解決這一矛盾。事實上,斯密這種根植於自然法的理想的自由主義只是適應了早期資本主義社會階級對立還不尖銳的現實,只是一種道德幻想,產業革命隨即證明了斯密這種理想的烏托邦性質。在古典經濟學家眼中,僱傭勞動者

“是單純的生產費用和單純的生產工具,靠最低限度的工資生活”。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這種

“最低工資論”源於配第,經斯密和馬爾薩斯諸人,最終由李嘉圖賦予其經典形態。古典經濟學家倡導法治下的自由。在古典經濟學家看來,法治之法亦即自由之法。斯密指出,人們以實現效率最大化為目標的交換行為必須依據社會的道德準則、在一定的社會制度下合法地進行,不得違反正義和法律。法律的作用就是為自由貿易和自由競爭提供規則和秩序。在斯密的正義世界中,法律是保障個人經濟自由的重要手段。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他認為,法律的神聖性首先在於保護人民的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其次是保護個人財產和所有權,而個人財產權就是經濟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少數財產佔有者的財富是他們自己經由多年辛勤勞動取得的,需要得到司法的保障庇護。斯密非常重視法律對於實現個人自由的責任,指出立法者的責任就是

“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規”,“全然否定這些法規,會使全體國民面臨許多嚴重的騷亂和驚人的暴行,行之過頭,又會危害自由、安全和和平。”密爾主張透過代議制民主來保障資產階級的財產自由。

代議制民主屬於間接民主,其本質是以財產權利為核心來配置權力的政治治理模式,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以財產權利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財產的更大安全是促進更大生產的主要條件和原因之一,而更大的生產就是‘進步’的最平常和通俗的方面”。在密爾看來,財產權利是對政治權力的一種限制,保障財產權利是判斷好政府的標準和政治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民主的目的是保障少數財產所有者的權利,而不是簡單地實行多數體力勞動者對社會的統治,這樣的民主才能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社會的普遍繁榮與進步。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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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在產業革命的推動下,英國的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資產階級不斷增長的經濟利益要求產生與之相適應的官方哲學。在這種情況下,功利主義就取代了早期古典主義傳統中的自然權利理論,成為為私有財產權進行論證的哲學基礎。功利主義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繼承了資本主義早期哲學的個人主義傳統,二是“對社會和公共利益的現實和價值的承認”。功利主義對財產權利合理性的論證主要是從效用的角度出發的。邊沁是功利主義的創始人,他沿襲了大衛·休謨對自然權利的批評,認為財產佔有不是一種物理的佔有,不是人的自然權力,而只是一種心理的控制。

財產權利作為一種心理預期,意味著人們可以合法地從財產中獲得一定益處。如果一個人對某物施加了加工、交易、以及利用等活動,他並不能被賦予合法佔有此物的權利。邊沁肯定了法律對於保障私有財產權的意義,強調契約對於維護商業交易行為的意義。邊沁說:

“財產權利僅僅是法律的產物……財產權利和法律一同產生也一同死亡。”在邊沁看來,根據法律規定使我佔有某物,我對這個財產的享受就具有了排他性,“沒有法律就沒有權利的存在……沒有任何權利在位階上優先於法律。”邊沁認為自然權利與整個社會的福祉背道而馳,而財產權利只能是被法律承認的功利性規則。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邊沁把個人行為和社會行動的功利性後果作為衡量人們行為合理性的依據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客觀評價標準。邊沁強調財產權利,是因為他認為政府或者法律的功利原則在於最大程度地實現人們的快樂和幸福,財產權既是個人幸福和安全的來源,也是促進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和增加社會福利的重要保障。在巴師夏看來,私有財產是非掠奪性的,私有財產和自由競爭市場絕對不會帶來社會的不平等。

政府的“正義規則”:保障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個人自由

巴師夏首先強調政府應當制止民間的各種侵犯私人財產權的欺詐行為,其次強調建立民主政體,把政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以制止政府的掠奪行為,避免民主政治可能出現的輪流分贓等民主失靈問題。巴師夏認為存在著法律上的掠奪,這種掠奪就是經過法律認可將某種東西從其所有者手中拿走,然後將其給予不應該擁有這些東西的人。他反對貿易保護主義背後的一個一般性準則,即人們可以透過法律傷害他人的財產權和自由,來滿足自己的利益。

巴師夏認為,政府服務的濫用是掠奪的重災區,貿易保護、關稅、補貼、優惠政策、義務教育、累進所得稅、工資權、獲得救濟權、無息貸款等等,都是

“法律授權的掠奪行徑”,是違反財產權的,只是其程度區別於直接的掠奪。他認為政府應當承擔維護治安、保護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舉辦公共事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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