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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搶劫被判刑,出獄不悔改再次搶劫90餘元,判刑三年半罰3000元
- 由 濟南刑事律師張海偉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0
判三年假釋出獄多少錢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某
日
18時許,被告人鮑
某某
流竄至蘭州市城關區內,採取語言恐嚇、捂嘴、搜身等暴力方式從被害人陳某某手中和打底褲內共搶劫人民幣
90餘元後逃離現場。
被告人鮑
某某還有過兩次犯罪歷史,
2008年11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19日刑滿釋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搶劫罪、猥褻兒童罪被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2020年5月30日刑滿釋放。
案件來源: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刑事律師張海偉分析如下:
鮑某某
已經
涉嫌
搶劫罪,本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結合本案進行分析
,
鮑某某
以
採取暴力、恐嚇方式搶劫他人財物
,
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鮑某某
已構成搶劫罪。
本案中,
鮑某某
雖然構成搶劫罪,但其犯罪情節還未達到刑法規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其犯罪行為刑期應適用於搶劫罪的第一檔刑期,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
鮑某某
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承認指控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聽取控辯雙方及
鮑某某
的意見後,法院最終認為:
鮑某某
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
3000元。
有人可能會問,只搶了
90
多元怎麼判刑這麼重,張海偉律師跟大家解釋一下,因為搶劫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更重要的是搶劫行為嚴重威脅到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甚至生命權,所以搶劫罪是重罪,無論搶沒搶到錢及搶到錢的多少,都構成該罪,哪怕搶到一分錢就構成搶劫罪既遂,起步刑就是三年,所以大家千萬別觸碰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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