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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發生交通事故,不僅肇事者,同桌的人也成了被告

  • 由 洪律以案說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09
簡介法院最終判決除劉某承擔責任外,同桌6人承擔各自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坐牢會被獄警打嗎

酒後發生交通事故,不僅肇事者,同桌的人也成了被告

岳陽,劉某與6位朋友在餐館吃飯。席間,劉某與其中4位喝了兩瓶白酒。吃完飯後一行人前往棋牌室打牌,大概3個小時後才離開。

劉某離開棋牌室仍處於醉酒狀態,本來這個時候他應該找代駕的,但是劉某並未在意,表示自己沒問題,不僅自行駕車回家,還送其中一位朋友先行返家,就在其回家途中,遇同方向前行的路人未避讓,造成了兩人死亡,兩人受傷的慘劇。

交警部門抽血鑑定結果為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遠遠超過醉駕標準,其醉駕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兩位死亡的家屬將劉某及其6位朋友一同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除劉某承擔責任外,同桌6人承擔各自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以上案例來自

華容縣法院

看到這裡,肯定有人好奇為什麼同桌的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桌的還有沒有喝酒的人,他們有什麼錯,也一併承擔責任是不是有點不合理?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因為同桌共同飲酒,不管是親朋好友也好,第一次見面的陌生人也好,相互之間都負有合理照顧、提醒注意的義務。

比方說不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為;提醒酒後不開車,阻止醉酒之人駕駛;酒後照顧並護送或通知其家人;如果已經盡到勸阻的義務但是行為人執意酒駕的等等免責事由。

否則就要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承擔侵權責任。

再來回答第二個問題,共同飲酒行為所導致的侵權類糾紛案件是典型的因果關係競合。

所謂的因果關係競合,是指多個行為人分別實施了加害行為,即便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單獨加害行為發生,也足以造成損害,且上述行為均造成同一損害。

結合本案簡單理解就是,喝酒時,有的人作為(勸酒等行為),有的人不作為(沒有阻止劉某酒駕),所有人雖然沒有意思聯絡但是這些作為和不作為加在一起,形成了劉某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

又根據《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所以除了劉某外,作為同席人員如果無法提供免責的證據,則其餘6人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說喝酒是拉近人和人之間距離的一種手段,就像遞煙遞茶一樣。幾杯黃湯下肚,一開始有距離的人變成了兄弟,生意也好做了很多,慢慢地也形成了一種酒文化。但是小酌怡情,大酌傷身,還有可能對他人或者社會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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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霖

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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