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綺惠說法」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 由 重慶綺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07
簡介該觀點的問題在於,目前抵押權並無“法定抵押權”一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進行登記,這與我國先行法律對於抵押權的規定是相違背的

留置權需要登記嗎

作者:高可

「綺惠說法」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立法沿革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最早規定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目的在於解決建築工程領域長期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問題,進而保護建築工人的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過於原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覆》,總共5條進行概括規定,此後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實踐中的操作主要依據的是各省高階人民法院出臺的檔案。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建工解釋二》”)用7個條文專門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繼續完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制度。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性質,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

「綺惠說法」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

01.留置權說

留置權說認為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留置權。該觀點認為,儘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從加工承攬合同中脫離出來,但仍保留著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享有留置權這一基本屬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實際上是將《物權法》和《擔保法》中留置權的範圍擴大至不動產。發包人如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則承包人可以留置該工程,並對工程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對留置權的範圍僅限定於動產,建設工程為不動產。按照留置權說的觀點,則需對留置權的基本理論和法律規定進行全面修改。此外,留置權以佔有為權利成立和持續的條件,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通常並未佔有建設工程,不符合留置權的特點。

02.法定抵押權說

法定抵押權說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抵押權,依據法律規定產生,優先於意定的抵押權。有參與該條立法的專家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到正式透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在專家討論會上未有人提出異議。這種抵押權是法律規定的,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也無需進行登記公示。

該觀點的問題在於,目前抵押權並無“法定抵押權”一說,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進行登記,這與我國先行法律對於抵押權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從優先權的範圍來看,二者亦不一致。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僅限於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建工解釋二》明確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排除在外。從優先順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也優先於抵押權。

03.法定優先權說

優先權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總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優先權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法定性,由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當事人約定,權利產生及法律效力均由法律規定;第二,以特定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第三,可以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優先價款受償權符合前述三個特徵,類似的優先權還有“船舶優先權”、“航空器優先權”等。建設工程優先價款受償權的權利主體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義務主體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這種優先權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記。該觀點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目前的主流觀點。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