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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款,但一方遲遲不驗收,另一方能否要求付款

  • 由 學法太期聊文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02
簡介而現在甲方故意拖延,不對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顯然是屬於“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條件已成就,即支付技術服務費的條件已經成就,那麼,甲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

甲方是提要求的一方嗎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款,但一方遲遲不驗收,另一方能否要求付款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7日,茗香公司(甲方)與英耐特公司(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一份,約定:乙方給甲方提供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費為40000元,服務內容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出具驗收報告後3日內,甲方轉賬34000元給乙方

;本服務質保金為6000元,乙方保障技術服務運轉正常,經甲方出具驗收合格報告之日起一年內轉給乙方。

後乙方給甲方提供了技術服務,但甲方沒有出具驗收報告;2021年1月,乙方向甲方傳送《驗收申請函》,申請甲方對服務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但截止2021年5月,甲方一直沒有對服務進行驗收、也未出具驗收報告,沒有支付乙方約定的服務費。

乙方欲起訴甲方,但又不知自己的訴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援,因為合同約定:該技術服務必須經過甲方驗收合格才能支付技術服務費。

而現在甲方遲遲不驗收,從合同上看,甲方支付技術服務費的條件沒有達到。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款,但一方遲遲不驗收,另一方能否要求付款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到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後,《合同法》就被廢止了,不能再適用。而《民法典》中沒有附條件合同的明確規定,因此,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就遇到了一些困境。

但是,《民法典》畢竟是體系科學、邏輯嚴謹的法典,是幾代法學人幾十年研究的成果。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民法典》合同編雖然沒有附條件合同的明確規定,但是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是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其中規定了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款,但一方遲遲不驗收,另一方能否要求付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透過比較可以發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與之前《合同法》關於附條件合同的規定非常接近、類似。而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

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當然包括合同行為,進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包括了附條件合同。

所以,雖然《民法典》不再有附條件合同的規定,但可以適用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找到了能夠適用的法律,這個案件就很好處理了。

上述找法即法律適用的過程,是一個邏輯推理、法律解釋的過程,需要運用到法理學上的體系解釋等方法。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款,但一方遲遲不驗收,另一方能否要求付款

本案中,乙方給甲方提供技術服務,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技術服務費。合同中約定了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經過甲方驗收合格。

而現在甲方故意拖延,不對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顯然是屬於“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條件已成就,即支付技術服務費的條件已經成就,那麼,甲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技術服務費。這也是法律對付現實中“老賴”的一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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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乙方有權起訴甲方支付服務費,甲方有義務支付給乙方該筆費用。誠實信用原則貫穿民事法律的始終、各方面。

比如,《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雙方就應當秉著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在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技術服務,而甲方遲遲不驗收、不出具驗收報告、不支付技術服務費,故甲方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古羅馬法學格言說得好:

法乃善良與公正之藝術。法律不允許民事主體從自己的不誠信(違法)行為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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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學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12年以395分透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擁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歷,成長道路坎坷,社會閱歷豐富,擅長民事案件辦理;涉獵廣博,除法律外,對中國傳統文化、象棋、太極、期貨等領域都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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