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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第一線」大理滅門案“兇手”服刑24年後迎來再審

  • 由 蘭州晨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08
簡介”張滿回憶說,甘某告訴他妻子張玉吉病倒在公安局,兒子張銀峰也快精神失常了

酌情考慮什麼意思

「奔流·第一線」大理滅門案“兇手”服刑24年後迎來再審

12月13日,76歲的雲南省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村民張滿收到了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送來的《再審決定書》:對32年前的下兌村滅門案進行再審。

1989年12月14日晚,張滿的鄰居、下兌村村民王學科一家四口被人殺害,受害者包括一名7歲男童和一名4歲女童。

“兇手”張滿服刑24年零3個月,經過不斷申訴,終於在其有生之年,看到了還其清白的希望。

「奔流·第一線」大理滅門案“兇手”服刑24年後迎來再審

▲張滿收到雲南省高院關於案件的《再審決定書》。

32年前的滅門案

下兌村背靠蒼山,面朝洱海,距離大理市約30分鐘車程。由於距離市區比較遠,雖然緊鄰洱海,但下兌村旅遊業並不發達,當地村民多以種地或外出務工為生。當過民辦教師、工人的張滿,曾任下兌村村公所書記。

「奔流·第一線」大理滅門案“兇手”服刑24年後迎來再審

▲張滿長期服用治療心臟病的藥物。

12月18日清晨,奔流新聞記者見到張滿時,他正在服用治療心臟病的藥物。5個月前,張滿因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心臟搭橋手術後病情得到緩解。

“沒做過就是沒做過,不管怎樣,我都得撐著,等到還我清白的那天。”76歲的張滿手術後身體還很虛弱,但語氣非常堅定,他說要養好身體,“活著等到法院宣告他無罪”。

雖然時隔32年,但對張滿而言,當年鄰居王學科家的血案現場彷彿歷歷在目。

1989年12月16日早晨8時許,到村公所上班的張滿經過鄰居王學科家門口時聽到王學科的母親張鳳蘭大喊大叫,說王學科一家都死在屋裡了。

“當時我和幾個村民跟著張鳳蘭進了王學科家,起初以為冬天煤煙中毒,導致一家人都死在了屋內。”張滿說,進入王學科家二樓南邊的臥室才發現,王學科的妻子趙麗英滿身是血倒在床下,王學科7歲的兒子和4歲的女兒滿臉是血躺在床上。

很快,有村民發現院子裡的一口井裡還有一名死者,正是王學科。

意識到是兇殺案,張滿立即讓所有人退出現場,讓人把傷心欲絕的張鳳蘭背出現場,同時安排了兩名老黨員守在大門口封鎖現場,自己則騎著單車到村公所打電話報案。

很快,七里橋鄉派出所、大理市公安局以及大理州公安處等多個部門的警力到達了現場。

“當天,七里橋鄉主管政法的黨委副書記也到了現場,他說‘張滿你是下兌村村公所黨支部書記,案件又發生在你們村,我們就不派人下來了,你直接靠攏公安,在現場配合他們。他們需要什麼,你就提供什麼。’”張滿說,他當時是代表下兌村和七里橋鄉村鎮兩級配合公安機關勘查兇案現場,整個過程持續了3天。

“現場發現的殺人兇器有石頭、菜刀、鋤頭,地上有40多個血足跡,受害人臥室東牆上有個血手掌印。”張滿告訴記者,聽當時勘查現場的公安人員講,這個血手掌印是兇手進屋作案後摸黑出臥室時留在牆上的。另外,現場還發現了非被害者的頭髮和紐扣,應該是兇手和死者打鬥時留下的。

張滿說,公安勘查現場的三天內他一直在場,這些東西他都看到了。

法醫鑑定的結論為,案發1989年12月14日晚,被害人王學科系頭部遭銳器砍傷,造成廣泛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趙麗英(王學科妻子)頭部遭銳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及切頸死亡,被害人王高能(王學科兒子)、王高田(王學科女兒)均系切頸死亡。

警方此後調查了許多人,但該案一直懸而未決。

5年後村支書被控為“滅門案兇手”

1994年12月19日,案發五年後的一天,張滿在前往參加侄女婚宴的路上,被公安機關帶走配合調查“殺人的事情”。同日,張滿的妻子張玉吉、兒子張銀峰也被警方控制。

“1994年12月20日至27日的8天時間裡,我受盡了他們的折磨。”張滿告訴奔流新聞記者,大理市刑偵大隊大隊長甘某支開其他人後,用拳頭、膠木棒、皮帶抽打他,用木棒壓在腿上站著使勁踩,要他承認殺害了王學科一家。

“我告訴他們12月14日那天我與村公所的副主任、副書記等數人在村裡量地基。晚上在一個村民家吃飯,吃飯時喝多了酒,酒後是回家睡覺還是和村公所的人在一起,完全記不清了。”張滿說,但甘某根本不聽,從12月24日開始不給他食物,也不讓他喝水。

“張滿啊,你能扛得住,你的老婆、孩子可扛不住,你要為他們想想啊!”張滿回憶說,甘某告訴他妻子張玉吉病倒在公安局,兒子張銀峰也快精神失常了。

為了不連累妻兒,張滿說他按照辦案人員的提示做了一份有罪供述,也是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

張滿在供述中稱:因我與村民王世明有矛盾,所以決定殺他的兒子王學科。我專門穿了紅色運動服、39碼的釘鞋、戴手套,於案發當晚10時到王學科家叫門。王學科開門後,我先是遞了一根菸,然後用石頭砸倒王學科,繼而上樓用鋤頭殺害了其妻子、兒女。我先是用鋤頭砸,繼而用了廚房裡的刀具。因我平日所穿的鞋為43碼,故39碼的鞋太小,我不得不割開鞋後跟。作案後,兇器被我丟到了洱海。為了這次復仇,我準備了整整6年。

張滿說,他最早在供述中稱先用刀再用鋤頭殺人,但辦案民警提醒他是先用鋤頭,再用刀。所以他就按照辦案民警的意思,說自己是先用鋤頭再用刀。

1994年12月28日,在做了有罪供述後,張滿被收容審查。同日,張玉吉、張銀峰被釋放回家。

“第二天,我就被戴上腳鐐手銬,押上警車到下兌村指認現場。”張滿回憶說,到村裡後甘某讓他好好配合,問什麼就答什麼,沒問的不要說。

“我當時就說,那就把村裡的黨員、群眾都召集起來,我實事求是地講。”張滿說,甘某一聽,沒讓他下車,又把他拉回去了。

妻兒先後被收容審查8個月

1995年1月初,張滿被帶到提審室,甘某要求他把1994年12月28日的有罪供述再說一遍。

“我說那是假口供,是你刑訊逼供。”張滿說,甘某當時讓在場記錄口供的民警不要記了,然後又把他關回去了。

張滿說,之後的五六個月內,他先後被三次提取了指尖血,當年6月中旬,他又被抽取了近20ml的靜脈血。這之後,沒有人再提審張滿。

後來,案件因為一封神秘來信和張玉吉的到處告狀突然加快了程序。

“1996年春節的一天,有人將這封信透過門縫塞進了我家。”張玉吉給奔流新聞記者出示了一封信,信封上印有“雲南省公安廳”字樣,收件人是張玉吉,落款是“同情人”。

“你丈夫張滿被長期收審,作為一個知情者和同情者,我認為是非法的,現此案沒有別的證據,主要辦案人員甘某已經調走。公安局領導內部對此案看法不同,有分歧,誰也不敢接手繼續辦這個案件。”寫信者給張玉吉出了兩個主意:一是讓她反覆找大理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反映張滿長期非法受審的情況;二是向甘某當時所調任的雲南省民航局公安處控告其八天八夜刑訊逼供張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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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9日,張玉吉、張銀峰被收容時的通知書。

這之後,張玉吉開始了密集的上訪。1996年3月23日,張銀峰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大理市公安局收容審查。6天后,張玉吉因妨礙偵查被收容審查。

1996年5月底,張滿再次被抽取指尖血,這次血樣被送到了昆明醫學院進行血液鑑定。

“抽完指尖血兩個月後,我又被甘某提審,讓我重複第一次的有罪供述。”張滿說,為了讓他做有罪供述,甘某在提審室放了一套一人高的組合音響,一個至少500瓦的大燈。不停地用音響轟他,用大燈照他,不讓他睡覺。

“我至今記得幫過我的兩位警察的名字,如果不是他們,我當時很可能挺不過去。”張滿說,當時甘某安排人對他三班倒疲勞審訊,並且不讓他吃東西。但甘某不在場的時候,辦案的民警就會讓他休息,偷偷給他東西吃。

張滿說,為了達到讓他認罪的目的,甘某還把張滿妻子張玉吉從第二看守所帶出來,製造機會讓他們單獨見面,但他並未屈服。

1996年8月29日,在收容審查近兩年後,張滿被正式逮捕。同年11月,張玉吉和張銀峰被先後解除收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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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9日,張玉吉、張銀峰被收容時的通知書。

令人無法信服的判決

1997年3月25日,此案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法庭出示的主要物證有張滿1994年12月28日的有罪供述;

一根沾血的鋤頭把,同時出具了昆明醫學院作出的《刑事科學技術堅定書》,該鑑定書認定張滿的血型與鋤頭把上的血型相同;

兩份沒有透露證人姓名的證言,稱他們看到張滿殺害王學科時,趙麗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樓來,張滿又舉起鋤頭把追打趙麗英。

“當年在一審法庭上,我和我的代理律師就上述證據提出了質證意見,但法院並未採納。”張滿說,首先,現場所留兇手的腳印為39碼鞋所留,但他穿43碼鞋,沒有大腳穿小鞋的道理;其次現場發現的指印、腳印經鑑定並非他所留;再者除了鋤頭把,現場未發現張滿留下的任何痕跡。

“更重要的是,鑑定的鋤頭把長度為137釐米,而勘驗筆錄中現場發現的鋤頭把為134。5釐米,兩個鋤頭把的長度相差2。5釐米,根本就不是同一把。”張滿說,法庭上公訴人辯稱現場勘驗時沒帶尺子,鋤頭把長度系目測,因此有誤差。警察勘驗現場不帶尺子,誰能相信。

“我沒做過案,鋤頭把上的血跡肯定不是我的,如果有,肯定是有人偽造了證據。”張滿肯定地說。

1997年3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判決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賠償6000元。

案件一審宣判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程式違法,對被告人張滿量刑畸輕,罪、刑不相適應”為由提出抗訴;張滿以“沒有殺人,所作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形成,請求宣告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1999年9月14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張滿被送往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因一直未放棄申訴,張滿一直未獲得減刑機會。直到2004年,監獄管理局出臺新的考核辦法,不認罪犯人才可以申請減刑。

2007年、2009年張滿獲得兩次減刑。

2011年9月14日,因患高血壓極度高危,血吸蟲性肝病等,張滿獲准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2018年3月19日,張滿在服刑24年零3個月後,刑滿釋放。

“我再也沒有多少時間可以等待”

“說我殺了4個人,卻不判我死刑。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什麼實際情況,也說不清楚。”張滿告訴奔流新聞記者,自從他被送到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起,他就沒停止過申訴。

2000年4月,張滿在獄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並未得到回覆。兩年之後,雲南省高院以兩名證人的證言以及張滿的有罪供述為依據,稱“申訴理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

“兩名證人都是下兌村人,一個是楊汝舟,一個是張雙社,其中張雙社還是我當民辦教師時帶過的學生。”張滿說,證人的姓名是在二審時才披露的,但他們均未出庭作證,只宣讀了證人證言。

2015年3月23日,當年的證人張雙社為張滿出具了一張簽字按手印的書證,書證稱“當年王學科一家被殺一案,1996年他們把我關到看守所,把張滿的認罪錄音放給我聽,以釋放為條件,逼我作證,實際我沒看見。”

張雙社還在一段影片中承認:“實際我沒看見,關了我十七、八天,當時連我爹都抓了,我只能按他們的要求,編造看見張滿行兇的經過。”

“楊汝舟做偽證誣陷我,是因為當年楊汝舟妻子涉嫌盜竊,後來因為我的舉報,楊汝舟妻子被抓判刑。”張滿說,後來他找過楊汝舟,楊汝舟辯稱當年也是迫不得已,但他只是在證人證言上籤了字,但並未按手印。

在張滿堅持不懈的申訴下,2019年11月13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建議重新審理該案。

張滿又等待了兩年。

12月13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滿殺人案進行再審。

12月14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針對該案組成5名法官的合議庭。

“法官問我還有什麼證據要提交,還有什麼要求?”張滿說,證據早在24年前一審時就已經擺在那兒了。至於要求,請法院儘快查清事實,還他一個清白,因為他再也沒有多少時間可以等待。同時,請有關部門對實施刑訊逼供造成冤案的辦案人員追責。

12月18日奔流新聞記者在下兌村採訪時看到,楊汝舟家距離被害人王學科家僅隔著一條几米寬的馬路,由於王學科家院牆較高,從楊汝舟家或門口無法直接觀察到王家。

楊汝舟的兒子告訴記者,其父最近不在家,當年的事他也不太清楚。

12月23日奔流新聞記者透過電話、簡訊聯絡甘某採訪當年王學科一家遇害案,但截至發稿前未得到回覆。

文·圖丨奔流新聞記者邢劍揚 張鵬翔

編輯丨竇虹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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