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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離世留下鉅額遺產!繼任妻子手持遺囑要分走大部分,前妻的子女們不幹了……
-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04
遺囑的幾種形式
富豪離世前立下遺囑
將自己名下的財產
多數分給現任妻子
前妻的子女卻稱
列印遺囑的形式不對
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
事實究竟如何呢?
男子生前留下鉅額財產
列印遺囑出了問題?
2003年,張萬三(化名)和李美麗(化名)登記結婚,並生育了張強、張倩(均為化名)一對子女。2012年,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子女均由李美麗撫養。2017年,張萬三與現任妻子趙溫柔(化名)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2020年2月,張萬三因病經醫治無效死亡。張萬三離世後,前妻李美麗找到趙溫柔,要求由子女張倩、張強和趙溫柔共同繼承張萬三的遺產。
張萬三經商多年,在當地小有名氣,積累下了一筆可觀的財富:其名下有千萬級“大平層”豪宅2套、百萬級房產數套、豪車2輛、銀行存款800餘萬元等。
此時,趙溫柔卻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20年1月底的列印遺囑。根據遺囑記載,除了和前妻李美麗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現金由張倩、張強繼承,其他所有財產均由趙溫柔繼承。
趙溫柔所出示的列印遺囑中載明:“本人(張萬三)在訂立本遺囑期間,神志清醒且訂立該遺囑時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系本人自願作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及權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內容。
但前妻李美麗方則認為遺囑有問題:遺囑的落款時間為張萬三死亡前幾天,當時張萬三已神志不清,無法出具遺囑,且多次要求趙溫柔出示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影,趙溫柔均未出示。
雙方久爭不決,張倩、張強便將趙溫柔訴至法院。
庭審焦點
列印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針對案涉列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案涉遺囑共4頁,全文內容均為列印,張萬三在最後一頁立遺囑人處簽字並註明時間,李四、王五(化名)在最後一頁見證人處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及時間。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第一頁至第三頁無遺囑人張萬三簽名,也無其他任何人員簽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列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該列印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圖源網路,圖文無關
此外,《民法典》還要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作為見證人。而見證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張萬三與趙溫柔借款,屬於夫妻二人的“債務人”,事實上與趙溫柔有利害關係。最終,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認定該份列印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無效。宣判後,趙溫柔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對列印遺囑的效力有嚴格規定。本案中,該份列印遺囑的簽名方式及見證人選擇均違反民法典有關列印遺囑效力的規定,故而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對“遺囑繼承和遺贈”作了明文規定,當代人的法律意識、法治理念日益增強,現實生活中為避免爭產糾紛,立遺囑不失為一項妥善的辦法。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立遺囑前請務必認真學習《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有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於遺囑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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