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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認購合同又遇漲價“霸王條款”怎麼辦?買房有同樣遭遇的來看這則案例

  • 由 鄭州晚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10-09
簡介在王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王先生對補充協議部分條款存有爭議,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合意,導致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均不存在過錯

簽了認購書還能談優惠嗎

本以為簽了認購合同、預交首付款房子就到手了,卻沒想到在籤正式購房合同時遭遇“霸王條款”,要求解約退錢又陷入開發商的“拉鋸戰”中,鄭州的王先生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

歷時一年多,3月26日下午,在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王先生拿回共計33萬餘元的首付款及利息。

簽了認購合同又遇漲價“霸王條款”怎麼辦?買房有同樣遭遇的來看這則案例

買房:遭遇漲價“霸王條款”,退款反被“違約”

2018年10月,王先生透過實地瞭解看中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於鄭州市的一處樓盤。

在置業顧問的推薦下,王先生在售樓部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合同》,合同中約定,王先生購買建築面積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總房款124萬餘元;認購合同簽訂同時,王先生支付定金2萬元作為立約擔保,該定金自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自動轉為房款。

簽訂認購合同當天,王先生就如約支付了定金、首付款、維修基金等共計38萬餘元。

隨後,房地產公司多次打電話催促王先生前往售樓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否則將與王先生解約,並將房屋另行處置,定金不予退還。

然而此時王先生卻表示,自己不願意再買這套房子了。“他們置業顧問給我打電話說,籤合同時一定要簽訂補充協議,否則就不給籤,還算我們違約。而這補充協議之前見都沒見過,而且合同裡房子還漲價了,這不是‘霸王條款’麼。”王先生稱,開發商的一系列“操作”讓他倍感鬧心。

隨後,他正式向某房地產公司發出退款申請書,要求退還預交的首付、維修基金等費用,待首付款及維修基金等退還後,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合同》,放棄認購合同的權力及義務。

然而該房地產公司卻以王先生違約在先,要求返還定金等均無法律及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返還。

判決:不籤“補充協議”沒過錯,退還首付款

無奈之下,王先生起訴到法院。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認購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簽訂認購合同時,真正的買賣行為並未發生,仍處於商品房買賣成立前的前契約階段,即使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認購合同,仍需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認購合同》未涉及到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等主要內容,故該合同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意義,是為在公平、誠信原則下進行協商,為最終訂立正式的本約創造條件。

在王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王先生對補充協議部分條款存有爭議,雙方協商後仍未達成合意,導致雙方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且王先生已向某房地產公司發出退款申請書,要求退還交納的首付款及維修基金,系表示其不再履行認購合同確認的義務。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令某房地產公司退還王先生所支付的首付款等共計38萬餘元,並支付相應期間內的利息。

由於判決生效後,某房地產公司並未履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經查詢,發現某房地產公司一銀行賬戶內有少量財產,便對賬戶進行凍結。

3月24日,執行幹警發現,該賬戶內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立即進行劃扣,並於3月26日將執行款發放給了申請執行人王先生,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提醒:簽訂預售合同需謹慎,妥善留存關鍵證據

執行法官表示,近年來,預售已逐漸成為商品房銷售的一種重要方式。在此種模式下,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之前往往要先簽訂一份房屋預售認購合同或認購書。

然而後續雙方如出於種種原因未能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往往會因此引發一系列的糾紛。

常見的如預售時繳納了定金,後續無法訂立正式購房合同時,對定金是否返還或是否雙倍返還發生爭議等。

因此,在簽訂預售合同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除事先審查開發商是否已具備一定的資質或符合預售條件外,還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雙方權利是否平等,對於不能理解或不能接受的“霸王”條款等當場提出異議。

同時,對於銷售人員的給予優惠價格等口頭承諾,不妨明確寫入認購書,一併寫明一旦這些承諾不能實現的法律後果,對於容易引發糾紛的定金退還等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也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還要注意妥善留存宣傳資料、付款憑證、雙方往來電話等關鍵證據,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一時“頭腦發熱”,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崔浩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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