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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簽訂大有講究

  • 由 海灘明月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29
簡介根據江蘇省相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先行給付了合同約定且不低於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請求確認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不予支援

是否履行競業限制條款是什麼意思

案情:

2021年的春節剛過,春寒料峭之時,江蘇某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簡稱A機構)的培訓老師C,在勞動合同剛到期後,轉到了另一家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簡稱B機構)任職,要命的是他還遊說帶走了一個班的學生到新東家。

這在教育市場中,將對老東家造成非常壞的影響。員工自己離職不打緊,還帶走了學生,要知道學生是培訓機構的客戶,是利潤的源頭。

慶幸的是,A機構按行規,早做了準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離職後的2年內,不能到同類教育培訓機構任職,並且不能遊說帶走客戶(即學生),否則要承擔合同違約金10萬元,並且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但合同中也約定相關經濟補償金包含在任職期間發放的工資中!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本案焦點是,對於在職期間支付的工資中包含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呢?在實際操作中有分歧。

目前江蘇省、上海市認可,而北京、山東等不認可。

根據江蘇省相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先行給付了合同約定且不低於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請求確認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不予支援。

因此,本案中的員工C,按以上法規來說,是要承擔違約責任了。

經驗: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

1。 明確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

2。 明確競業限制的期限和每月補償金額;

3。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最好是在合同終止後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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