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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簽了電子借款合同,他卻想賴賬不還錢?不可能!

  • 由 豆漿油條er 發表于 籃球
  • 2022-07-09
簡介案情介紹:原告被告雙方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應用中的合同服務,以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從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若被告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部分的萬分之二計收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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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人要謹慎,儲存好證據是關鍵!

生活中大家都會碰到有人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類軟體上借錢。有的人信譽非常之差,常常是借錢之前裝可憐,還錢時連人都找不到,絲毫沒有誠信可言。事後,大多數朋友往往會因為礙於情面、證據不完善等問題導致收不回錢。

那麼碰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豆漿油條er

來給您支招。

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條,電子借條就可以。形式一定要正規,可以用錄音、錄影、影片等方式記錄簽訂借條的過程,借條上要寫明基本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資金給對方的具體時間,這個時間一定要清楚,不要有爭議。因為只有在對方收到錢後,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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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學習一下吧。

案情介紹:

原告被告雙方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應用中的合同服務,以電子合同方式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從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若被告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部分的萬分之二計收逾期利息。2016年5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在4月30日借款外,被告陳菲再向原告借款1500元,並於同年5月8日前償還。原告以支付寶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共16100元后,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61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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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在支付寶平臺中的合同服務上籤訂了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等合同事由,應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此外,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於是法院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是借款合同是不是真實存在的?透過支付寶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電子簽名能不能與線下真實的簽名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民法典》第469條要求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本條中將網路上能夠作為合同內容載體、可以隨時調取的電子資料也規定為書面形式。這意味著可以透過網路平臺訂立電子合同。並且《民法典》491條也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效力。

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不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1、是不是採用了書面形式或者雙方約定的形式;2、合同中是不是載明瞭基本的借款雙方當事人、借款本金、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內容;3、借款人是否真正取得了借款,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只有在借款人實際收到借款時,合同才成立;4、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等合同無效事由。

最後,電子簽名的效力。原則上電子簽名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就《民事訴訟法》證據角度而言,主張電子簽名有效時,應當提供電子合同的原件。

把錢借給他人時,雖然可以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成立借款合同。但是一定要注意儲存好相關的證據eg:對方借錢時的聊天記錄、語音通話的錄音,提供借款的時間,對方收到錢款的時間等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提供了借款給對方的證據。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在法庭上需要由提供借款的人證明借款合同是真實、有效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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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對相關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以便避免更多的人在面對此類事實時受有損失。如果侵犯到您的權益,還請聯絡作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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