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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職工能獲補償嗎?

  • 由 東南網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15
簡介本案中,甲公司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提出不再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因此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離職有補償嗎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盧雪娟

職工王某於2018年6月1日入職甲公司,甲公司與王某訂立一份期限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5月25日,甲公司告知王某雙方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決定不再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要求王某儘快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王某同意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因甲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王某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於勞動合同期滿後直接離職。甲公司是否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點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本案中,甲公司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提出不再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因此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王某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公司在王某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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