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古人虐殺女嬰成風,還怎麼三妻四妾
- 由 魚羊秘史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12
嬰兒有風是怎麼引起的
魚羊史記
魚羊史記
.
撰文:夢貘貘
編輯:吃硬碟吧
插畫:發達蚊
明末清初史學家談遷在《棗林雜俎·逸典》中詳細記錄了明代松江府上海縣幾個時間段的人口資料。
公元1391年(洪武24年),上海縣男子的在冊人口是278874人,婦女的人口數量是253929人,公元1412年(永樂10年),男子的在冊人口是199781人,婦女的在冊人數為178647人。
.
到了明代中期(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上海縣男子的在冊人數為179524人,婦女的人口只有81297人。男女人口的比例已經降到了1:0。45。
公元1572年(隆慶六年),男子的人口數量雖是負增長,但是變化不大,為158532人,婦女的人口數量卻呈現著斷崖式下滑,已經降到了34435人,此時男女人口的比例為1:0。22。
看新鮮的歷史
這說明在明代的初期,男女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
明代中後期男女比例的失調向我們昭示著當時民間一種極為普遍和殘酷的社會現象——“虐殺女嬰”。
#01
《韓非子·六反篇》就闡明父母虐殺女嬰的行為是為了自己的長遠利益:“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
南北朝時期,著名的教育家顏之推在《顏氏家訓·治家》中強烈譴責了自己的一位遠親。這位親戚家裡養著許多的婢妾,每當這些女子快生產的時候,他就安排家裡的看門人站在產房外面守著。
產婦開始發作了,這個僕從就倚著門柱從窗戶裡偷窺,如果生下一名女嬰,他會馬上走進去把孩子抱出來想辦法當場弄死。那些產婦悽慘的哭號聲,讓旁人聽了都忍不住落淚。
#01
那個時期殺女嬰的行為惡劣到什麼程度,我們從南宋名臣范成大的一篇奏摺上就可以管窺一二:“小民以山瘠地貧,生男稍多,便不肯舉女。則不問可知,村落間至無婦可娶,買於他州,計所夭殺,不知其幾。”
由於虐殺女嬰成風,致使有的村落的適婚女性人口數量近乎等於零。這種性別比例的嚴重失調,最後只能由當地人自食其惡果——男子成年後,“無婦可娶”。
.
我們從當時的一些文章和地方誌中就可以發現,“溺女”現象,持續的時間之長、分佈區域之廣泛、虐殺比例之高,已經成為明清時期的一項社會痼疾。
如:《廣州通志》裡介紹,明代官員毛可珍在擔任諸暨縣縣令時,就用連坐法治理過當地的“地俗多溺女”這種不良行徑。(廣東)
明代官員朱國禎編撰的《湧幢小品》中描述:“江西人最喜溺女。民有連生四女者。皆溺之。”(江西)
《明實錄憲宗實錄·成化二十年九月》曰:“浙江以東之俗,生女多不育。”(浙江)
《江南通志》有云:“賈應龍,祥符人,知上元縣,鄉民多溺女。”(江蘇)
清朝官員單德謨撰寫的《汀行筆記》裡說:“汀屬(汀州地域)素有溺女之惡習,自宋已然,而清、寧兩邑尤甚。”(福建)
清朝雍正時期,福建巡撫臣朱綱謹曾經上奏本陳述:“前任湖南藩司時,聞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惡俗。”(湖南)
清代著名慈善家餘治編輯的《得一錄·附溺嬰微驗》記:“廬陵王霞九先生(王贈芳,號霞九)。督學楚北,聞其地溺女惡俗最盛,出示勸化。”(湖北)
《明清徽商資料選編》中摘抄了一段清代儒商章策的墓誌銘,其中就有“吾有遺恨二:吾族貧且眾,欲仿古立義田、置義塾為經久計;吾鄉(績溪)多溺女,欲廣為倡捐,俾生女者得給費以變其俗。”(安徽)
《安平縣雜記·風俗義舉附考》載:“臺南鄉婦常有溺女事。一生女孩,翁姑不喜,氣迫於心,而溺女於水。” (臺灣)
清末官員李宗羲《四禁告示》中說:“茲聞晉省溺女之風,各屬均所不免。而平定、榆次及南路為尤甚。初生一女,勉強存留,連產數胎,即行淹斃。甚至見女即溺,不留一胎。”(山西)
.
虐殺女嬰的行為在中國的歷史上很早就出現了。有學者認為,這種習俗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
歷史上,這種虐殺女嬰的風氣不僅遍及大江南北,而且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
宋朝以後,虐殺女嬰成為許多地區的一項風俗習慣。
就象上文提到的顏之推那位遠親,家中既然有眾多的婢妾,那麼自然是富貴人家,非是沒有能力養育幾個女嬰,而是不願意罷了。
《南史》和《宋書》不約而同地記載了南朝宋的朝廷官員劉湛的殺女之事:“生女輒殺之,為士流所怪。”劉湛出身官宦,他的父親劉柳在東晉時期還曾擔任尚書令,開府儀同三司。一個簪纓世族,卻將親生的女嬰虐殺而死,他的同僚對此也感到不解。
清代李元春編輯的《青照堂叢書·禁溺女典婦(嵇爾遐)》明確指出:“嚴(州)有溺女之俗,無論貧富皆然。夫虎毒且不食子,況於人乎?”
《得一錄·保嬰會緣起》也有這樣的記錄:“不特生女淹,甚至生男亦淹。不特貧者淹,甚至不貧者亦淹。轉輾效尤,日甚一日。”
明清時期,虐殺女嬰的現象我們可以用“氾濫成災”一詞來形容,據專家考證,全國至少有12個省份存在著這種陋習。
看了上面所援引的那些史料,就可以發現,大多的記錄者用“多”這個詞來定義“溺女”的惡行。
還有一些史料給了我們進一步的量化資料。如《得一錄·保嬰會緣起》所撰:“有一家連淹十餘女者。有每村一歲中淹至數十女者。居鄉目擊。慘不忍言。”《得一錄·粵東議設啟蒙義學規則》也說:“吾粵近時多溺女之風,計一邑中每年溺死必以數千計。”
清代杜士晉輯《連城縣誌(康熙本)·末卷增添》中有:“連(連城縣)俗產女必溺,十不一存,殘忍薄惡極矣。”十個女嬰都不見得活下來一個,無怪乎縣令徐大化評價其風俗為“殘忍薄惡極矣”。
#02
#02
.
蘇軾在寫給好友朱壽昌的信中對這種行為進行過描述:“初生,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
.
,清末學者俞樾在《右臺仙館筆記》記錄了一位來自寧波的客人對他講述的其家鄉焚燒女嬰事件:“於空地積薪,置女嬰其上,舉火而焚之。始則呱呱啼,繼則蠕蠕動,久之皮骨俱焦,不復成人形矣。乃縋以石而投之江,觀者數百人,鹹為嘆息。”數百人圍觀全程,除了嘆息之外,竟然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制止這種暴行。
有人詢問孩子的家長,為什麼要這樣做,對方還振振有詞地辯解道:“我們家先前生了兩個女兒,都被我溺死了,這次又生了一個女兒,因此不能再用溺水的方法殺死她,我這次改用火燒之法。只有這樣,才能讓她的魂魄感到害怕,下次不敢出現在我們家。”
19世紀90年代,一位來自英國的女探險家伊莎貝拉·伯德來到中國,她拍攝了一些有關中國風俗的照片,其中有一組名為“福建嬰兒塔”的照片。上個世紀20年代英國小說家威廉·薩姆塞特·毛姆在他的遊記《在中國的屏風上·小城風景》裡也描寫過“嬰兒塔”。
可能許多人認為,只有災年,或者只有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家因為無力承擔更多的養育責任才會對自己的骨肉痛下殺手。其實不然。
嬰兒塔一般在高處有一個洞,嬰兒就是從這個洞裡被丟入塔內,有的大人為了不讓孩子掉入塔中的深坑裡,還會帶來一隻牽著繩子的小籃子,用繩子便可以慢慢地把孩子放入塔底。毛姆遊歷的當天上午,就有四個孩子被送入了這個塔內。
在明清時期,虐殺女嬰的現象除了地域廣泛、涉及社會各階層之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虐殺的數量超出我們現代人的想象。
#03
為什麼古代盛行虐殺女嬰?
#03
而中國人“重男輕女”的頑固思想讓這些家庭被動地首選女嬰作為犧牲品。
.
清代乾隆年間,江西按察使歐陽永奇在其條奏裡就提到了“江右素有溺女惡習,或因家計貧乏,撫養維艱。即家計稍豐,亦虞將來遣嫁滋累。”
清朝文學家梁恭辰在作品《北東園筆錄·蜜浸》裡講述了福建浦城的嫁女風俗,“嫁女必用蜜浸果品,以多為貴,至少亦須數百瓶。此物無買處,必須家自配製,又極費事。嫁期數月以前,即須備辦,殫日夜之勤,窮工極巧。天時人工,一不相湊,色味便差。婿家往往以蜜浸之精粗,卜來婦之吉祥與否。貧寒之家,慮遣嫁之難,而舉女不敢多留者,半由於此。”
最後作者總結道:“大抵溺女之風起於吝財,而吝財之弊由於厚嫁,蜜浸特其一事。而作無益害有益,舉國趨之若驚,實不可解。”
.
由於男多女少,導致聘金上漲,貧苦人家更是婚配無望。
古代虐殺女嬰的手段是極其殘忍的,最常用的方法是溺死。
因此,各個朝代的官府一直在致力於改善這種民間的惡習。一些民間組織、佛教、道教機構也紛紛出面倡導民眾向善。
因為封建統治階級根本無法改變造成虐殺女嬰的社會根源,所以,我們看到虐殺女嬰的現象是屢禁不絕、愈演愈烈,成為始終困擾著封建社會的一項頑疾。
除了溺斃女嬰之外,還有焚死女嬰一法
在可以三妻四妾的古代,為什麼他們卻選擇一生一世一雙人
古代再婚男人偶遇前妻會說些什麼,簡直是神回答
古代男子“入贅為婿”,名為姑爺實為家奴,身份低微充當生育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