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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12
簡介光反差太大隧道報警後半個小時才來燈問題是人救不活了,雖然老頭有錯,但是法律應該總是同情弱者,4輪的追尾2輪的,4輪的責任肯定多的

背打為什麼不算撞人

本文轉自【杭州交通918】;

汽車在隧道里追尾腳踏車

責任到底怎麼算?

最近網友發帖求助:

遇到下面這種事故情況怎麼辦…

網友@幸福的方小妞

時間:11月3日,下午5:20。

地點:紹興平水鎮青壇隧道入口處。

事故經過:11月3號下午開車從紹興返回杭州,途徑青壇隧道,我們都是正常行駛,車速40碼進去,

因為光線反差太大,未能及時避讓行駛在機動車道的騎腳踏車的大爺(66歲),追尾導致大爺頭直接撞在前擋風玻璃上,深度昏迷,至今一直在ICU。

事故發生當即我們撥打了120、110、保險電話,然後人被送去醫院,我們等交警勘測之後,車、駕駛證、行駛證都被扣了,就回杭州了,第二天去的交警隊做筆錄。

做完筆錄我們又跑保險公司去申請墊付1萬8的

救助金

,後面瞭解到還可以申請

道路救援金

,又跑交警隊去辦道路救助金,但是這個道路救援基金是需要患者家屬提供有效證件才能申請,我們申請沒用的。

開始和對方家屬談道路救援金,對方是不同意的,只是一味地要求我們去墊付醫藥費。

但是我們也瞭解到,我們是有保險的,這個墊付只是出於人道主義可以墊付一些,但是對方提出墊付20萬、30萬,那我們也是沒辦法滿足了。後來在交警的勸導下同意拿出身份證去走流程申請。目前已經墊付了2萬醫藥費。

中間也是醫院,交警隊隔三差五的去報道。

從醫生這邊瞭解的情況是,沒必要救了,醒是醒不過來的,但是死也是沒這麼快死的(專家會診過了也是沒的救了),2個月好拖的。

中間也和對方協商過一次,對方開口就是,110萬到手,醫藥費不管。

這樣的話我們也就沒的可談性了。

交警這邊定責也還沒出來,對方家屬和交警溝通的意思是,繼續搶救,儘量拖過30天。

想知道,如果人死了,會不會坐牢?如果打官司,隧道里面有燈沒開能不能拉過來第三方?

車輛檢測報告一切正常。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樓主告訴我們: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當時隧道是沒開燈的,後來事故出了半個小時,來燈了。確實這事情太討厭了,好好的騎個腳踏車到機動車道。

各行其道不就沒啥事了嘛,運氣也是背,隧道里面太暗,光差太大。車檢報告也沒問題,都正常。行車記錄儀也有,被交警扣了。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光反差太大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隧道報警後半個小時才來燈

問題是人救不活了,雖然老頭有錯,但是法律應該總是同情弱者,4輪的追尾2輪的,4輪的責任肯定多的。定責還沒出來,所以想諮詢下要不要坐牢,畢竟是一條生命。

然後家屬天天催我們交錢,要我們交30萬到醫院。我們實在沒錢,後面又說20萬,說不然後續什麼諒解書不給簽字,目前是已經墊付了2萬醫藥費。

對此,

錢晨成律師(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表示

機動車駛入隧道,遇到隧道內違規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除非是超速、未開大燈、違章變道等違規行為,正常行使的情況下,機動車理應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建議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後再說。

至於樓主這句話“雖然老頭有錯,但是法律應該總是同情弱者,4輪的追尾2輪的,4輪的責任肯定多的。”是絕對錯誤的理解,這是非常不負責的說法。

法律只保護遵守法律的人,千萬不要擅作主張去賠什麼錢,認什麼責任,這樣的行為會給自己後續帶來很多麻煩。

沒有保險公司認同的情況下,不要墊付任何費用。

已經墊付出去的2萬元,暫且不管它。最好是請律師,如果不願意花這個錢,就讓家裡比較理性和懂法的人出面處理。

陸欣偉律師(泰正律師事務所)

也表示同意錢律師觀點,

肇事司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或承擔事故責任比例,需以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前提。

若交警判定司機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司機會有刑事責任。若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司機無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先賠交強險再賠商業險,在買夠商業三責險的情況,全部或至少絕大部分會由保險公司承擔。

評論區,絕大多數網友的意見都是:

等定責,找律師,不要墊付,保護好個人資訊,相信法律。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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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多看點

“行人/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機動車理應承擔全部/大部分責任“

這一想法已然是誤區。從一些實際案例中可以窺探出不少變化。

2018年3月31日,浙江溫州,一輛貨車在高架橋上行駛時,與一輛逆行電動車迎面相撞,電動車上兩人被撞飛,駕駛人死亡,另一人受傷。

撞人後,杭州司機發帖:人可能要死,我會不會坐牢?

交警調查發現,電動車上二人未戴安全頭盔,且均喝了酒,其中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15mg/100ml。此外,經第三方鑑定,涉事電動車超標,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即機動車),但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時調查還確認:貨車駕駛人不存在酒駕、超速等行為,事故發生時也採取了打方向和踩剎車等合理的規避措施,在該事故中沒有過錯。最終,電動車/摩托車駕駛人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弱勢群體”的說法顯然已經站不住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不能任性,“我弱我有理”也不能成為擋箭牌。

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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