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籃球
換屆選舉,和這些行為說不!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籃球
- 2022-05-10
什麼是無法行使選舉權的
換屆選舉是黨和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是全國廣大黨員幹部群眾行使自己權力的莊嚴時刻。
但是,一些地區各類干擾、操縱和破壞換屆選舉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有人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今天就讓我們來看一批近年來發生在換屆選舉中的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從案例中汲取教訓,共同營造依法進行、公開公正的換屆選舉意識和氛圍。
以案說法
X
1。暴力破壞選舉裝置——判刑!
2018年,郭某在某鎮某村舉行鎮人大代表補選、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委監督委員會換屆選舉時,將放置的選舉箱破壞,並持桌板將村部辦公室玻璃砸碎,撕爛選舉票箱,致使選舉工作被迫中止,選票作廢。
↓
郭某在選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構成破壞選舉罪,被當地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2。暴力妨害公務——判刑!
2018年,某鎮某村在村委會院內進行換屆選舉工作,根據該鎮黨政聯席會議安排,趙某、蘇某等人在選舉現場指導選舉工作,何某在選舉現場吵鬧,在現場負責的蘇某對何某進行解釋、勸說時,何某不聽解釋並辱罵蘇某,在其他工作人員拉住何某進行勸阻時,何某掙脫工作人員用拳頭毆打蘇某臉部,將蘇某臉部打傷、牙齒打斷一顆,造成選舉被中斷半小時。經鑑定,蘇某顏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
何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
3。賄賂選民——判刑!
2016年,葉某甲為參與2016年某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某鄉某選區選舉,作為非正式候選人多次與葉某乙、葉某丙等人聯絡,要求葉某乙、葉某丙等人以許諾給予一百元一張選票的方式進行拉票,三人隨後向該村選民拉票並承諾選舉後兌現一百元一張選票。同年12月26日,該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該鄉該選區參選人數為2003人,葉某甲獲取選票600餘張,致使該選區選舉結果不真實,選舉失敗。
↓
三人在選舉該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以賄賂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破壞選舉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問
案例中的“破壞選舉罪”
這是什麼罪名?
吃瓜群眾們表示不理解!
讓檢察官為您介紹
x
什麼是破壞選舉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的立案標準是?
Click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
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裝置,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參加選舉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要途徑,對破壞選舉的行為將被嚴厲打擊。選民們應當珍惜選舉權利,投好手中神聖莊嚴的一票!
圖片素材:網路
製作:黃小君
原標題:《換屆選舉,和這些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