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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去當地講理變成了“尋釁滋事”合法變成了違法

  • 由 靜雅沛柔 發表于 籃球
  • 2022-03-01
簡介拓展知識:表面上推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該當歸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剖析:(1)行為的方法和手法

治安尋釁滋事能調解嗎

提起尋釁滋事,我們最初想到的情景,是一些面目兇惡的“地痞無賴”手拿棍棒,恣意暴打、威脅別人,肆意搗毀、佔有公共財物或者私人的財物。

不過實際生涯中卻有這樣的一些人,群眾本著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為目標,期待經過自己的方法獲得辦案機關的認同,實行了一系列“覺得是合法的、公正的”維和行動。恰是由於感覺自己以為是有理的,合法的,因此即在悄無聲息中超越了“法律的限制”,超越了“該有的底線”。最後被確定為“尋釁滋事”,正所謂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成,反倒成了“犯罪”。

現實中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對辦案機關的處罰後果不滿足,心情激昂的情況下,無所謂什麼嚴重結果,也無所謂什麼法律後果,偶爾激動鑄成了大禍。自己的合法利益慘遭損害而且情緒激動是人的本性,可是,維護自身利益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和所有程式的規定。

為何去當地講理變成了“尋釁滋事”合法變成了違法

不該為了達到自己“滿意的結果”,就將其他都不管不問,藐視法律的存在,致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碰到艱難時,我們完全可以經過別的法律途徑,找到處理問題的處置方法。無論哪個方面的案情紛爭,對於辦案機關的處置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經過複議、複核、調解、仲裁、訴訟、上訴、再審等多種程式來辦理。沒有必要因為一時喪失理性而採取過激的行為,常常事後都會後悔不已。

需要重視尋釁滋事的組成條件,必須情節惡毒、後果嚴峻或是釀成公共場所治安嚴峻錯亂的等狀況,才屬於尋釁滋事的確定範圍。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其他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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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表面上推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該當歸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剖析:

(1)行為的方法和手法。行為的方法和手法對危害結果的大小擁有決定性影響,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所以在確定情節是否嚴重時,理應調查行為人是否應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法,是否採納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法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效果和間接不好惡果。政治損害結果是行為徑直對社會造成侵害。間接不好後果是說行動對社會造成的不好影響或間接導致的危害。行動人是否釀成受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巨大丟失,是否釀成公共場所治安嚴重錯亂等,是確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成分。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導致的社會干擾是不一樣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固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損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說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裁決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不是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斷定情節是不是嚴重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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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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