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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入賬”,你可能一直都做錯了!跨年暫估會計必須這麼做
- 由 芸窗e財會 發表于 籃球
- 2022-01-19
紅字衝回怎麼操作
大部分企業都會出現採購的材料/商品已入庫,卻未取得發票的情況,這個時候如何確認入賬呢?有一些小夥伴對“暫估入賬”一知半解,今天頭條君就存貨、固定資產以及跨年暫估入賬做一個分享,關注這方面的會計人可以收藏學習。
“暫估入賬”
其實是會計上實質重於形式的一種體現。業務已經發生了,雖然“票”還沒到,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為了反映企業真實的業務情況,就需要“暫估入賬”了。
常見的採購入庫的
存貨暫估入賬
採購業務裡,暫估入賬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問題,因為採購入庫和發票的實際收到時間往往有時間差,月底的時候,需要財務根據入庫單或者合同確認存貨,暫估入賬。
舉個例子
A公司購進一批商品,合同約定材料價格共計1,130元(包含增值稅)。公司預計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為13%。原材料現在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
① 暫估入賬
當月入庫未收到發票,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應進行暫估入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 1000
② 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衝回,但考慮到發票取得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加大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作衝回處理。
會計分錄如下:
1)紅字衝回暫估入庫
借:庫存商品 -1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無票 -1000
2)收到發票,作常規入庫處理
(如果進項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發票則沒有稅額)
借:庫存商品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130
存貨暫估入賬總結:
注:
實務中,在判斷是否需要暫估入賬時,主要關注商品是否已經入庫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資的情況,則不需要暫估入賬處理,待實際入庫使用時再做會計處理。
會計上的規定:
在固定資產
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還沒有辦理竣工決算
的時候,要不要暫估入賬呢?
會計上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此種情況應按
估計價值
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總結:
稅法上的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
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
,可暫按
合同規定的金額
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但是會計準則上,並沒有明確具體的估值法方式,稅收上,要求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實際上,稅收上估值可能小於會計估值。比如,資本化的利息,就不會包含在合同金額中。實務處理時,會比較複雜一些,具體需要諮詢當地稅務機關為妥。
跨年暫估入賬處理
假設2021年12月B公司購進貨物未取得發票,根據入庫單(不含稅金額100萬元)暫估入賬。(單位:萬元)
1)
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 100
2)
當期銷售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3)
2022年5月31日匯繳之前取得發票120萬元(不含稅金額),先沖銷之前暫估
借:庫存商品 -1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暫估 -100
4)
根據取得的發票金額據實入賬
借:庫存商品 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6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35。6
5)
由於去年少暫估,導致少結轉20萬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
貸:庫存商品 20
6)
由於去年少暫估,導致少轉20萬元成本,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25%=5
7)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暫估入賬涉稅問題
整理了關於暫估入賬的幾個常見稅務問題,搞懂了這些要點,稅務處理就不再是問題~
問題一:暫估入賬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財會〔2016〕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也就是說,
一般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進項稅額。
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其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所以,
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問題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稅總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劃重點:
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未實際發生的不得扣除;
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扣除;
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發票。
因此,
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環節,暫估入賬成本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那麼,如果能合理利用這一點,可以避免後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發生。
問題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麼?
1、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可以在發生的當年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取得發票的,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
2、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問題四: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該如何處理?
稅總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從上述檔案中可以得出結論:
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可以追溯到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期不得超過5年;
如追補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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