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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易裡直接在協議上新添內容,新增的內容能獲得認定嗎?

  • 由 特律師的思考 發表于 籃球
  • 2022-01-18
簡介還有就是在原有的協議上修改,本案中就是如此,擔保協議中部分類容形成於後續階段,按照內容的意思來說,應當就是交易難進行,原告的合同目的難以保證時,找到顧某經過顧某同意新增的

新增的添組什麼詞

案例|交易裡直接在協議上新添內容,新增的內容能獲得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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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案例

|交易中直接在擔保協議上新添內容,新增的內容能獲得認定嗎?(2021)京03民終7691號

原告暢達公司因為合同糾紛起訴顧某償還款項約400萬元,庭審中一份關鍵證據,是顧某出具的擔保協議。該擔保協議系由暢達生物公司員工楊某書寫,顧某簽字。

顧某在庭審中主張該擔保協議存在變造,具體變造部分如下:抬頭的還款和承諾兩字是後加的,倒數第二行,“無”是後加的,“承諾有效是”是後加的,原文是“正式協議生效後,擔保協議有效”現在改為了“無正式協議生效的,此擔保協議有效”將原文“後”改為了的。最後“由顧某償付”是後加的。並且沒有“顧某負責保證張某籤正式協議,否則由顧某償付”這句話。合議庭就上述情況向原告暢達生物公司員工楊某楊某進行了核實,楊某稱該協議不是一次性形成的,是後來其又找顧某加了幾次,都是當著顧某的面加的,其認可新增和修改的內容包括:“加了最後一句話,還有倒數第二段加了“無”字。

對於這份協議增加的內容,生效裁判文書中最終認為:“原告暢達生物公司主張其系在顧某面前經其同意而修改增加《擔保協議》的相應內容,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現暢達生物公司主張顧某應當承擔《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責任,但顧某所出具的《擔保協議》附加了生效條件,現該條件未成就,《擔保協議》未生效,故顧某不基於《擔保協議》而承擔款項償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告訴請顧某返還約400萬的款項最終沒有獲得支援。

實際的交易中,鑑於交易的不同階段,會簽訂不同的協議備忘錄等達成各方目的。還有就是在原有的協議上修改,本案中就是如此,擔保協議中部分類容形成於後續階段,按照內容的意思來說,應當就是交易難進行,原告的合同目的難以保證時,找到顧某經過顧某同意新增的。但是在庭審中,顧某不予認可,沒有其它證據佐證時,合議庭對增加的內容不採信,最終原告只能敗訴。

筆者辦理過類似的案件,就是關鍵的證據中的部分內容和本案中一樣,是後來新增的,但是因為有其它證據能夠佐證是經過對方同意而新增的,合議庭予以了採信,筆者代理的一方也取得了較好的裁判結果。不過,筆者建議在交易中,需要就新出現的情況簽訂新的協議時,最好不要如本案一樣直接在原擔保協議中新增,即使新增,也應要求對方在新增的內容處簽字認可為上。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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