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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員工上班期間發生糾紛,推搡受傷是否算工傷?
- 由 正月說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2-01-01
工廠老闆打人怎麼處理
員工打架是否認定工傷,
需要具體判斷。
屬於履行職責
遭受人身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作以外
的原因發生鬥毆,
則不屬於工傷。
案例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重慶市綦江區通惠大道千山半島國際小區工作時,與業主張某某因其他業主石粉被盜,引發雙方對物業管理職責範圍的爭議並爭吵,隨後兩人在該小區4號樓車庫門前爭執,爭執過程中,發生推搡,李某不慎踏空,摔傷腿部。
隨後立即到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受傷部位為:右脛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左上眼瞼挫裂傷。
2019年1月11日,李某向綦江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3月10日,綦江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某對該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
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綦江區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綦江區社局於2020年5月18日針對李某2018年10月22日受傷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調查
綦江區通惠大道千山半島國際小區物業系物業管理公司,李某受傷時系該物業公司員工,從事
保安
工作。
法院判決
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結束語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立法精神本質在於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職工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活動中受到暴力傷害,其合法權益應當給予保護,但
法律不支援職工個人私下的打架鬥毆
,即使因工作而引起的打架鬥毆,也不在法律保護範疇。
法律也不強人所難,如果因工作性質,在履職過程中發生的輕微推搡,不屬於打架鬥毆受傷,宜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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