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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間的借款協議怎麼處理?

  • 由 郭怡良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28
簡介2年後,孫權與小喬在法院訴訟離婚,小喬於此時提出要求孫權歸還其7萬元借款,孫權抗辯說這7萬元是雙方婚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面有他的一半,總不能花自己的錢也算是自己向借自己的錢吧

老婆借的錢離婚怎麼辦

有不少夫妻在婚內訂立過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然後雙方在離婚時會因為錢款本身源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爭議,一方認為存在借款約定就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另一方認為出借的錢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借人的個人財產,不應當歸還?那麼,關於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怎麼認定呢?

離婚時,夫妻間的借款協議怎麼處理?

典型案例

孫權(化名)和小喬(化名)於2021年1月1日領證結婚,婚後孫權因為個人愛好想給自己添置一輛摩托車,但是小喬認為該摩托車對家庭作用不大沒有必要添置該摩托車,於是雙方發生分歧,最後雙方各退一步,孫權可以購置該摩托車,但是孫權就購置摩托車的7萬元要給小喬出具一份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小喬7萬元,用於購置摩托車。落款:孫權”。

2年後,孫權與小喬在法院訴訟離婚,小喬於此時提出要求孫權歸還其7萬元借款,孫權抗辯說這7萬元是雙方婚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面有他的一半,總不能花自己的錢也算是自己向借自己的錢吧?!

法院判決:孫權應當向小喬償還7萬元借款。

離婚時,夫妻間的借款協議怎麼處理?

律師釋法

財產所有權人對自己合法財產擁有處分權,這是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一項。

孫權說對了前一半,這7萬元屬於雙方婚後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7萬元是孫權和小喬共同共有的,不是小喬單獨所有的。但是,孫權和小喬在簽訂借條時,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有能力處置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雙方協商一直處置的結果則體現為借條中的內容。

所以,孫權購買摩托車的7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在訂立借條時就已經對該財產進行了處分,而非是在訴訟離婚時才進行處分。

離婚時,夫妻間的借款協議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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