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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選手出現意外,誰該負責?

  • 由 月下說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25
簡介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醫院搶救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王某在突發暈倒後,被迅速發現,專業醫療救護人員及時趕到進行現場施救並及時轉運,並無遲延,賽事主辦方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之處

俱樂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近日,甘肅白銀黃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賽遭遇極端天氣,21名參賽選手找到時已失去生命體徵。事件引發了民眾的關注:當體育賽事選手出現意外,誰該為此承擔責任?主辦方究竟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賽事主辦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體育賽事中,主辦方是否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要看主辦方有沒有盡到安全義務,包括賽前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發生事故後的及時救助義務。就甘肅越野跑事件為例,民眾和法律界一致認為,主辦方是有責任的:

首先,作為專業的主辦方,有責任和義務瞭解當地天氣和地形。遇到天氣不好,應該提前改期或取消比賽。根據目前的報道,當地牧羊人說這種天氣會經常出現,那麼這個地區就不適合舉辦這種比賽,可見主辦方沒有提前做好調研工作。

其次,因為體育賽事風險比較大,即使不出現天氣原因,有時也會突發參賽人員的身體問題,比如心臟病,摔傷,暈倒。作為主辦方,應該有及時救助的措施。我們都知道,很多突發病症的救治都是爭分奪秒,主辦方要確保傷者不被耽擱救治的時間;此外,主辦方還應在賽事路途中設定供給站,醫療隊。但在甘肅越野跑事件中,發生惡劣天氣事件後,主辦方並沒有及時中止比賽,直到參賽者失蹤,都沒有及時就位,最後是被善良的牧羊人救了。

這次事件,從上述兩點來看主辦方是難辭其咎的。

體育賽事選手出現意外,誰該負責?

關於主辦方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根據以往案例和經驗,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主辦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判賠10%-30%。例如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及時進行施救。

案例一:蘇州的一場夜間越野賽事中,參賽者夏某在途中溺亡,家屬將賽事組織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0萬餘元。

蘇州市吳中區法院認為,首先,本次賽事活動在組織者的經營範圍內且按規定進行了報備,並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其次,在夏某失聯後,組織者並沒有意識到可能發生的意外以及事態的嚴重性,未真正啟動應急方案,未第一時間開展了積極、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最終判決賽事組織者賠償130000元,相當於家屬索賠金額的10%左右。此外,因為組織者給參賽者上了意外保險,夏某的家屬還獲得了30餘萬的保險理賠款。

案例二:在北京靈山舉辦的山地越野挑戰賽中,參賽者於某倒地猝死,家屬向主辦方索賠149萬。

北京三中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以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知,於某在暈倒後尚有呼吸存在,賽事組織者在救治上存在的拖延和無序是於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此外,組織者也沒有證據證明,賽前已將安全提示告知於某。最終判決主辦方承擔30%的責任,40餘萬元。

這次越野跑事件中,主辦方有重大過錯,所以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不會少於30%。

2、參加不屬於公開賽事的戶外運動,參加活動者對活動的風險性完全沒有認知,不像參加體育賽事一樣,會簽訂自甘風險的條款。此時,組織者有過錯,就賠得比較多。

案例:小曹在單位組織下參加俱樂部組織的戶外拓展,結果摔傷了,小曹向法院起訴,要求俱樂部賠償。

浙江省江山市法院認為,俱樂部作為較為專業的拓展訓練服務提供者,也是現場指導者、管理者,在活動開展前應對拓展訓練路徑進行充分勘察,在危險路段做好警示和安全保障措施,尤其在不適合戶外拓展訓練的陰雨天氣中,對安全隱患和危險更有預見能力,是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發生的直接主體,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小曹的用人單位系培訓活動的組織者、發起者,也應當充分掌握本次活動路徑的安全係數,應當預見陰雨天氣可能增加危險事故發生率,仍繼續組織安排戶外拓展訓練,也存在一定過錯。判決戶外俱樂部擔責80%,單位擔責20%。

二、選手自己承擔自甘風險的責任

前面已經提到,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甘願去冒風險,比如拳擊,足球,籃球等肢體衝撞性比較強的體育運動,再如滑翔翼,跳傘等極限運動,身體受傷害的機率也很大。你明知這種風險存在,所以當風險出現,也就是你受傷或死亡的時候,就應當自己承擔損害的後果,除非其他人有過失或故意,否則你是不能向主辦方或是對手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

案例:王某參加戶外鐵人三項比賽,暈倒後猝死。家屬將組織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醫院搶救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王某在突發暈倒後,被迅速發現,專業醫療救護人員及時趕到進行現場施救並及時轉運,並無遲延,賽事主辦方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之處。王某雖非專業運動員,但作為鐵人三項運動的愛好者,對該項運動的性質和自身體質應具有一定的認識,其報名參賽屬於自甘風險行為,不幸因自身原因死亡,賽事主辦方難以預防,雖經及時搶救無法挽回生命,難以認定存在過錯,最終判決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求。

體育賽事選手出現意外,誰該負責?

三、主辦方的刑事責任

如果賽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主辦方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事件中,主辦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有待調查組公佈調查結果。

在此提醒賽事主辦方,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和義務,確保選手的人身安全,不要讓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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