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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至少150次以上申請 瀘州一原告構成惡意訴訟

  • 由 封面新聞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12
簡介同時,對於宋某群今後再次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舉證說明其申請是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不繫濫訴、惡意訴訟

頻繁起訴是不是浪費司法資源

張玉紅 張藝 封面新聞記者 徐慶

5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瀘州中院)瞭解到,瀘州一原告因提起至少150次以上申請、內容多重複、申請公開的內容包羅永珍且與本人並無利害關係,構成惡意訴訟。

近日,瀘州中院對這起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案件,依法作出維持一審駁回起訴的終審裁定。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29日,原告宋某群向被告某區財政局申請公開“2010年向某區某景區徵地地塊撥付徵收徵用拆遷款的《撥款憑證(回執)》”,被告某區財政局向其作出答覆:“經核對,區財政局2010年未向某區某景區徵地地塊撥付徵收徵用拆遷款,因此無法提供”。

此後,宋某群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未達目的後,於2017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被告某區財政局要求履行政府資訊公開職責。

法院查明事實

據介紹,自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原告宋某群及其女沈某蓉以瞭解情況、履行公民權利義務等為由,分別向瀘州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瀘州市公安局某區分局、瀘州市某區人民政府、省級、國家級單位提起至少150次以上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二人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後,即向各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經行政複議後,又向各級法院提起政府資訊公開之訴數十次。

最終,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其無訴的利益,惡意濫訴,依法裁定駁回宋某群的起訴。

法院裁定

然而,宋某群不服,向瀘州中院提起上訴。

中院審理認為,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與制約惡意訴訟、無理纏訴,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主動作為。

本案中,宋某反覆多次提起輕率的、相同的或者類似的訴訟請求,明知無正當理由而反覆訴訟,符合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情形。

同時,對於宋某群今後再次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舉證說明其申請是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不繫濫訴、惡意訴訟。否則,本院將對其不予立案,以打擊其惡意訴訟消耗行政資源,擠佔司法資源的不法行為。

瀘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對其上訴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防止出現行政濫訴、惡意訴訟的現象

瀘州中院法官提醒,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的設立,既要有效解決立案難疾,同時還要防止出現行政濫訴、惡意訴訟的現象。

公民應當依法維權,需持有實事求是的態度,具有合理、合法利益的訴求,在尋求自身權益保護的同時切莫濫用權利,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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