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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 由 易水潭 發表于 籃球
  • 2021-06-17
簡介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應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如果有中小投資者由中小投資者選舉代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開股東會棄權的表決怎麼算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3%以上的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監事會、1%以上的股東提名,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由監事會、3%以上的股東提名,提名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擬選舉或變更的人數。

董事、獨立董事、股東代表監事應於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將候選人名單、簡歷及基本情況提交予召集人。被提名人應當查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提供任職資格的書面說明和相關資格證書,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履行董事職責。

董事會應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任職資格,應撤銷提名,董事會應當將提名名單 提交股東大會,並向其報告候選人的簡歷及基本情況。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累計投票操作如下:選舉兩名以上董事、監事時,獨立董事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股東選舉時所擁有的全部有效表決票數,等於其所持有股份數乘以待選人數,股東大會在選舉時,對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股東可以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數人,根據得票數量確定最後的當選人,但票數必須超過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的二分之一,最後排名兩位候選人得票相同,只能當選一人的,前面候選人當選,兩位相同票數候選人重新進行選舉。選舉無法達到擬選董事、獨立董事人數,已選舉的董事、獨立董事自動當選,剩餘候選人重新進行表決,選舉不能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董事、獨立董事人數,原任董事、獨立董事不能離任,

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按提案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應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能修改提案,否則,有關變更提案應當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股東大會應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如果有中小投資者由中小投資者選舉代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由律師、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股東大會審議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可以聘請公證機關等第三方進行見證。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路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佈每一項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佈提案是否透過,表決結果公佈前,相關各方對錶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放棄表決權利,應計為棄權。

會議主持人對提交的表決決議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陣列織點票,如果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當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數,所持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透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提案未獲透過,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決議生效後就任。股東大會透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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