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武術

呼籲儘快出臺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

  • 由 周筱贇律師 發表于 武術
  • 2021-10-09
簡介文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隨著崑山龍哥反殺案、福州見義勇為被刑拘案、河北保定入室反殺案被輿論報道,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正當防衛”的弊端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剛剛自衛然後出血了是什麼回事

文/周筱贇(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呼籲儘快出臺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

呼籲儘快出臺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

隨著崑山龍哥反殺案、福州見義勇為被刑拘案、河北保定入室反殺案被輿論報道,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正當防衛”的弊端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這次兩會中,這個問題再次受到關注。

根據《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同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所謂的“無限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一直都在,但是由於《刑法》規定比較籠統,又一直沒有出臺詳細的司法解釋,導致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把《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衛(尤其是《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無限防衛),變成了殭屍條款。

崑山龍哥反殺案、福州見義勇為被刑拘案、河北保定入室反殺案這三起案件,都是教科書式的正當防衛。比如河北保定入室反殺案,如果持刀入室行兇都不能正當防衛,那還要正當防衛的概念做什麼呢?

但辦案機關長期有一種“對等防衛”的錯誤思維,認為如果防衛人輕傷或者沒受傷,而侵害人死亡或者重傷,那至少是防衛過當,甚至定為故意殺人罪。這就導致正當防衛制度淪為一紙空文,讓好人流淚又流血。在上述三個案件中,侵害人死亡或者重傷,而防衛人輕傷、輕微傷或未受傷。

難道非要反抗者身受重傷乃至死亡,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嗎?

事實上,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刑事指導案例第40號“葉永朝被控故意殺人案”(判決正當防衛成立,無罪),其裁判要旨中就明確表態:“傷輕傷重,並不影響其特殊防衛的成立。只要當時的情勢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質,就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崑山反殺案、福州見義勇為被刑拘案、河北保定入室反殺案也都是同理,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

在上述三個案件中,辦案機關之所以一開始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殺人罪,是因為在侵害人逃跑或倒地後,防衛人未停止反擊,有人認為從這裡開始就屬於防衛過當了。

我從崑山反殺案後,一直關注正當防衛問題。在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但不起訴後,我在最高檢主辦的正義網法律部落格發表文章,認為是正當防衛,批評當地辦案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沒想到,最高檢直接糾正了趙宇案,認定不存在犯罪事實,屬於正當防衛,並指出“趙宇在制止李華毆打他人的過程中,與李華髮生扭打是一個完整、連續的過程,整個過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這和我此前的分析完全一致。

法律應當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正當防衛”是一個態度鮮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護盾,應當鼓勵公民積極、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偏向於保護惡人。對正當防衛認定的保守傾向,只會使得惡人愈加囂張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馳。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社會正氣如何弘揚?

1997年《刑法》規定“無限防衛權”至今,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正當防衛案件,卻至今沒有出臺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我鄭重籲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藉此契機,儘快出臺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這樣才能使本案的意義不再侷限於個案。這正是我一直推崇並身體力行的“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周筱贇寫於2019年3月11日

Top